一、通過的五部法律
2007年8月30日下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經表決,通過了《反壟斷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就業促進法》、修改后的《動物防疫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聯合實施國際熱核聚變實驗堆計劃建立國際聚變能組織的協定》、《聯合實施國際熱核聚變實驗堆計劃國際聚變能組織特權和豁免協定》的決定,決定批準這兩個協定。會議表決通過了有關的任免事項。
二、《反壟斷法》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30日下午表決通過了《反壟斷法》,從而為這部自1994年就列入全國人大立法計劃、醞釀13年之久的法律出臺,畫上了圓滿的句號。該法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1)《反壟斷法》堅持從我國國情和實際出發,并注意研究借鑒國際反壟斷的有益經驗,確立了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符合、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相適應的預防和制止壟斷、保護和促進公平競爭的法律制度。
(2)《反壟斷法》確定了三大反壟斷制度。《反壟斷法》包括了各國《反壟斷法》一般所具備的主要內容,如確定了《反壟斷法》律制度至大支柱,即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控制經營者集中。此外,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的現狀,《反壟斷法》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即行政性壟斷行為也作了禁止性規定。相應地,在借鑒國際經驗和充分考慮我國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反壟斷法》確立了壟斷協議豁免制度、市場支配地位推定制度、經營者集中申報制度、經營者承諾制度等,明確了我國《反壟斷法》基本法律框架,為今后更好地執行法律奠定了基礎。
(3)《反壟斷法》鼓勵企業通過自身發展,做大做強。《反壟斷法》立法目的是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競爭,提高經濟的運行效率。我國鼓勵企業通過自身發展,做大做強。我國《反壟斷法》針對的是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并不反對市場支配地位本身。與此相適應,《反壟斷法》明確規定企業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愿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力。
這種做法為多數國家立法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可見,《反壟斷法》通過保護競爭機制,促進企業擴大規模,支持各類企業在公平競爭的基礎上做大做強。
(4)《反壟斷法》沒有專門針對外資并購的條款
《反壟斷法》對國內外企業的壟斷行為是統一適用的,并沒有專門針對外資并購的條款。制定《反壟斷法》的目的,是促進和保障各類企業在公平競爭中發展壯大,促進優勝劣汰機制的形成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并為之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和加入世貿組織,外國產品和跨國公司會更多地進入我國,其中并購境內企業是一種比較常見的方式。按照規定,外資并購涉及國家安全的,除依照《反壟斷法》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這種審查是出于國家安全的考慮,不僅限于壟斷,也是國際上通常使用的方法。在關于競爭的審查方面,內外資是一樣的。
(5)并購反壟斷審查將擴大到所有類型企業
為更好地完成國務院賦予的反壟斷職能,建立全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商務部于2004 年9月成立了反壟斷調查辦公室,負責反壟斷立法、執法及競爭政策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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