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這部法律的頒布不僅是中國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對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法律體系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而且也是中國經濟建設中的一件大事,是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里程碑。
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什么需要反壟斷法
反壟斷法的宗旨是反對壟斷,反對限制競爭,保護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權利。因此,要熟悉我國建立反壟斷法的必要性,首先應當熟悉競爭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重要作用。這些作用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優化配置資源。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最重要的區別是,市場經濟不是中心集權式的經濟。這就是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生產什么,生產多少,不是靠國家的計劃或者政府的行政命令,而是由企業自己來決定。一般來說,當一種商品在市場上比較短缺,它的價格就會上漲,生產者就會對這種商品進行投資;當一種商品供大于求,它的價格就會下降,生產者就會將其資金轉移到其他商品或者服務上去。這說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決定企業生產或者經營計劃的重要因素是市場價格,價格機制在調節市場供求和優化配置資源方面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然而,要使價格機制能夠發生作用,市場必須至少滿足兩個前提條件:第一是企業可以自由定價,第二是保持市場的開放性。這即是說,經營者之間要能夠開展競爭。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老百姓感受最深切的一點是,計劃經濟條件下許多有錢買不到的東西,現在應有盡有。這簡直就是一個經濟奇跡。這個奇跡的原因是什么?就是競爭。
2.推動經濟和技術發展。競爭是一個優勝劣汰的過程。即競爭可以淘汰低效率的企業,淘汰不合理的生產工序和劣質產品。與此相反,那些高效率的企業和優質產品在競爭中則可以得到越來越大的市場份額,甚至可以取得市場支配地位或者壟斷地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因為每個企業都希望擴大自己的市場份額,獲取更多的利潤,它們就會努力降低成本和價格,不斷開發新產品、新工藝,改善經營治理,目的是以最小的成本投入獲取最大的收益。而且,一個企業一旦在市場上取得了領先地位,獲得了豐厚的利潤,其他的企業就會跟著效仿。這就使市場競爭呈現出一派你追我趕、生氣勃勃的景象。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企業的技術水平和生產能力普遍有了很大提高。非凡在家電行業,涌現出一大批資金雄厚、技術先進和經濟效益十分顯著的企業。這些企業的發展靠的是什么?是競爭!競爭使這些企業有了巨大的壓力,但同時也使它們產生了巨大的創新動力,這就為它們的發展創造了條件。因此可以說,競爭是生產力發展的強大推進器,是一個國家經濟活力的源泉。
3.保護消費者。競爭對企業是一種壓力。在競爭的壓力下,企業必須努力降低生產成本,改善產品質量,改善售后服務,并且要根據消費者的需求不斷地開發新產品,增加花色品種。例如在我國的家電領域,新產品越來越多,產品質量越來越好,價格卻是一降再降。這里靠的是什么?靠的仍然是競爭。競爭迫使生產商和銷售商不斷地向消費者降價讓利,要求他們在產品的質量、數量以及花色品種方面盡量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因此,我們可以說,競爭使消費者成為“上帝”,競爭給消費者帶來了巨大的社會福利。
我們說,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競爭是一種不可缺少的機制。只有競爭才能使社會資源得到優化配置,企業才能具有創新和發展的動力,消費者才能得到較大的社會福利。然而,在另一方面,市場經濟本身并沒有維護公平和自由競爭的機制。恰恰相反,為了減少競爭壓力和逃避競爭風險,企業總是想方設法地限制競爭。例如,就在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8月討論通過反壟斷法的時候,正遇世界拉面協會中國分會在組織、策劃和協調方便面的漲價幅度。此前我國也出現過多起企業聯合限價或限產的事件。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國當前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階段,政企不分的現象尚未完全改變,來自政府方面的行政性限制競爭的情況仍然十分嚴重,非凡是地方保護主義。這些形形色色的限制競爭不僅會損害企業和消費者的利益,而且,由于取得了壟斷地位的企業沒有市場競爭的壓力,從而會不思進取,喪失創新動力,其結果就會阻礙國家經濟和技術的發展。因此,我國非常需要建立一個反壟斷的法律制度。
反壟斷法在市場經濟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在美國,它被稱為“自由企業的大憲章”;在德國,它被稱為“經濟憲法”;在日本,它被稱為“經濟法的核心”。反壟斷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取決于我國的經濟體制。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制定和頒布反壟斷法在我國是不可想象的事情。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因為市場機制和競爭機制在我國配置資源中也起著基礎性作用,是發展國民經濟的根本手段,反壟斷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就有著極其重要的地位,是我國的經濟憲法,是經濟法的核心。
二、我國反壟斷法的任務
反壟斷法的經濟學原理是,一個企業假如取得壟斷地位或者市場支配地位,它勢必抬高產品價格,減少對市場的供給。因此,反壟斷法的任務就是防止市場上出現壟斷,并對合法的壟斷企業進行監督,防止它們濫用市場優勢地位。具體地說,我國反壟斷法主要有以下幾項任務:
1.禁止壟斷協議
亞當·斯密指出,生產同類產品的企業很少聚集在一起,假如他們聚集在一起,其目的便是商討如何對付消費者。反壟斷法把競爭者之間的限制競爭協議稱為橫向協議,或者“卡特爾”。我國反壟斷法第13條主要禁止下列橫向協議:(1)固定價格;(2)限制數量;(3)分割市場;(4)限制購買新技術或者限制開發新產品;(5)聯合抵制。上述(1)至(3)類協議因為損害競爭的程度非常嚴重,各國反壟斷法一般將它們稱為核心卡特爾或者惡性卡特爾,任何情況下都不給予豁免。鑒于競爭者之間有些限制競爭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率,如為改進技術和節約成本進行的合作研發、統一產品的規格或型號、推動中小企業之間的合作,或者有利于社會公共利益如節約能源、保護環境,因此,反壟斷法第15條規定,對這些限制競爭協議可給予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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