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管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1.城管執法部門法律地位不明確。全國至今還沒有一部城市綜合執法的獨立的專門法規,對于城管隊員的權利義務法定職責以及履職范圍等問題沒有明確規定,城管隊員在執法過程中缺乏明確的相應依據。
2.執法管理運行體制不順,由于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城管部門在跨部門協調時存在困難,并有可能帶來執法的重疊與沖突;
3.相當一部分城管執法人員素質較低,缺少法制意識,執法方式粗暴簡單,從而引發大量的野蠻暴力執法現象;
4.城管執法部門與商販之間沖突頻繁,缺少良性的溝通,暴力抗法現象嚴重;
5.在思想觀念上,相關部門沒有正確認識城市市容整潔與個人權利的關系,沒有樹立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片面追求市容的整齊劃一。同時,輿論導向存在一定偏差,正面宣傳不夠到位,負面報道過多
二、改善城管執法的對策:
1.在思想觀念上,要正確認識公共秩序、政府權力及個人權利的辯證關系,尊重公民基本權利,深化思想觀念認識,樹立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和城市發展的正確政績觀;
2.加強監管,要嚴格治理一些粗暴、違法的城管執法行為,改善執法方式;
同時,要加強對于城市商販的引導管理,使其無礙于公共衛生和公共交通秩序;
3.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理順城管執法體制,明確城管部門的職責范圍,協調好與工商、衛生、交警等部門之間的關系;
4.加強宣傳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素質和水平,完善執法方式,改善執法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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