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11日下午,北京海淀區城管隊副分隊長李志強和同事在中關村科貿電子商城北側路邊執法時,依法扣押了在那里無照賣烤腸的崔英杰的三輪車等經營工具,當執法人員將崔英杰的三輪車抬上執法車,崔英杰手持小刀將刀刺入李志強的頸部,崔英杰隨后逃走。送醫院后,李志強終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于當天晚上6時許因公殉職。
在逃亡了11個小時之后,崔英杰在天津塘沽被警方抓獲,他對殺害李志強一事供認不諱。2007年4月10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宣判,該院以被告崔英杰犯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這是一起2006年至今仍然為社會各界從網絡論壇到兩會會場、從民間、學術界到官方都討論關注的著名事件,在這一事件上,我們會發現社會態度發生著一種非常微妙的變化,從最初的或嚴厲譴責或悲憫同情到最后對城管制度的理性反思,我們看到了在這一悲劇性事件上,官方與民間的一種良性互動。在兩會期間,上海市長和重慶市長分別指出要重視城市設攤經營的引導,要在城市公共秩序和個人權利之間尋求一種平衡。
在2006年,城管與小販的沖突如同礦難一樣成為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如同礦難頻發一樣,城管傷害小販的事件層出不窮,幾乎已經算不上新聞了,只有那些帶有諧趣味道的或者極端暴力的事件才能吸引人們的關注,比如成都一女商販尿潑城管,深圳街頭城管扒城管的褲子,以及武漢、北京相繼發生的城管傷亡的事件。在城管執法引起一系列爭論的背后其實就是要在一個法治社會的前提下理順公共秩序、政府權力及個人權利的辯證關系。城市管理者乃至全社會都應樹立正確的價值位階觀,應在滿足作為弱勢群體的商販們的謀生權的前提下,兼顧市容整潔。
城管與小販的沖突的確呈現著愈演愈烈的趨勢,這反映出我們的城市管理是有問題的。政府希望城市整潔有序,表現出良好的文明、衛生市貌,這本來是一種很好的價值追求,但是要客觀地看到,中國社會結構表現為城鄉二元化,改革開放以來,在城市獲得較快發展的背景下,農村的發展沒有跟上,農民生活水平低下;國企改革也在城市里造成大量工人下崗,他們限于傳統的受教育水平、知識結構,缺乏獲得新的就業機會的能力,只有通過做小商小販謀生或者補貼家用。加上很多農民進城賣菜賣瓜賣土特產,給城市市容帶來一定影響,這是客觀事實,但城市管理要明確一種理念:我們追求整潔要到什么程度?這里存在兩種矛盾的權利,小商小販謀生的權利和城市追求整潔的權利,兩種權利發生了沖突。面對沖突,就要進行價值選擇,哪種權利優先呢?
幾乎所有的城市管理者都選擇了市容優先,所以全國城市普遍禁止小商小販。在中部省份的一個貧困縣,為了縣城“創衛”,政府甚至禁止農民戴草帽進城,認為形象不雅,有礙市容。
把城市的整潔置于小販謀生的權利之上,這是本末顛倒的價值觀。賣菜賣瓜賣小吃賣手工藝品,對于當事者個體的生存來說具有決定性的意義,這種權利當然應該優先于城市追求整潔的權利。
我國的經濟還沒有發展到那樣的程度,我們的制度還沒有完善到那種程度,以至可以把城市里面的貧困戶、農村的貧困戶包起來。我們缺乏有效的失業救濟制度,雖然有最低生活保障,但那只是杯水車薪,困難的人們賣點東西補貼家用,這是自力更生謀生存,政府應該鼓勵才是。政府應該尊重人民追求良好生活品質的權利,這種權利和追求市容整潔的權利不在同一個價值位階上。城市需要管理,問題是怎樣管理。管理的前提是要允許小販存在,不能把一個群體的生路給斷絕了。斷絕了一個群體的生路,將造成嚴重的社會隱患,會把一些人逼上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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