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安全安全問題(一)——國家機關
問題:
1.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在一些領導干部中,處理或解決問題往往忽視法律的嚴肅性,以言代法、以權壓法,濫用職權。如在征用土地的問題上,置法律、法規于不顧,隨便批條子,動輒開口子,結果出現了亂占濫用土地現象,破壞法律的嚴肅性、權威性。
2.習慣于按個人的意志行事,忽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權力。行使行政權力的主要特點是命令和服從,無論這些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都按個人的意志去執行。
3.執法不嚴、違法辦案。在司法機關主要表現出有的辦人情案,有的超期羈押人犯,違反程序法,侵害公民權益現象屢有發生。還有不少的案件審判后不能執行,造成“官了民不了”的局面。
4.以罰代法,重罰輕管。有些執法部門在處理違法案件時,偏重于經濟處罰,如對假冒偽劣商品,一經查出,只作經濟處罰,沒有追究制假售假人的責任,結果假冒偽劣商品依然猖獗,給消費者危害極大。
5.以權謀私,執法犯法。有的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吃拿卡要,有的以權易錢,錢權交易,直接損害了執法機關的聲譽,玷污了司法機關的形象,雖然是少數,但影響很壞。
6.包庇袒護,徇私枉法,有的領導干部或上級機關,對有的執法人員腐化墮落,玩忽職守,徇私枉法,麻木不仁,視而不見,放任不管,聽之任之,處置不痛不癢,成了保護傘。
7.執法中的“實惠主義”,扭曲了法律的公正性。在執法實踐中,一些行政執法部門對凡能帶來部門利益的條款都能積極地宣傳、積極地執行,反之就消極,執行遲緩或根本不執行,這種以自己利益決定對法律法規的實惠主義態度,嚴重破壞了執法機關公正、廉明的形象,使依法治國方略難以落到實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扭曲。
原因:
1.法律制度、政策的缺陷。當前,一部行政法律法規就有一個行政主管部門或幾個相關管理部門,相應成立一支執法隊伍,造成行政執法機構過多過濫。執法部門之間職責界限模糊,職能交*扯皮,其結果是力量分散,各行其是。而許多單位為爭取成立執法隊伍,成立之時多確定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執法人員的工資、福利、獎金等都得*自己在執法過程中去收費和罰款解決,執法單位受部門利益驅動去執法,對違法之事,一罰了之。
2.執法監督的缺陷。
(1)執法監督體制不盡合理。一方面,人大作為國家權力機關對法律實施的深層次、實質性監督不夠充分,往往缺乏對行政機關執法活動的直接有效的控制權。另一方面,法律賦予的法律監督主體,如審計、監察部門等又缺乏應有的獨立性,地位偏低,權力不足,受制于人,作用很難發揮。
(2)執法監督制度不夠健全。監督工作尚未做到經常化、制度化、具體化,對于執法者的腐敗瀆職行為往往抱著“民不告,官不究”的態度,監督者的監督責任缺失,監督或是不監督的主觀隨意性強,因而面對執法違法行為時難免出現相互推諉、無人查究的現象。
(3)監督不力,懲處不嚴。一些執法監督部門力量薄弱,心有余而力不足,彼于應付,造成監督空檔;執法監督的方法簡單,手段單一,技術落后,并且形式主義嚴重,熱衷于做表面文章應付上級機關檢查,在監督中習慣于搞“既往不咎,下不為例、親疏有別”;此種做法往往成為一些執法犯法、濫用職權、貪贓枉法者的避風港和保護傘。
(4)社會監督,民主監督的力度不夠。由于實用主義作崇,在實踐中群眾監督難以受到重視,因而逐漸喪失民主監督的積極性;輿論監督的獨立性不夠,相應的安全保障不夠,對重點、敏感問題只能避重就輕或事后報道;社會組織的監督分散和乏力,渠道有限,難以擂鼓,等等。
3.法律的權威沒有樹立起來,權大還是法大的問題沒有真正解決。在我國,法是黨的主張和人的意志的體現,是由國家制定并以強制力作為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的總和。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衡量是非曲直的最高標準,任何人無論職位高低都不能違憲違法,任何文件、講話都不能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有的地方出現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卻同領導干部的法律觀念不強,不依法行政有直接關系,他們想問題、作決策,不考慮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習慣于依*政策而忽視了法律的規定,在工作中重行政手段輕法律手段。
4.部門保護主義,阻礙了執法的公正性。有的行政執法部門往往以利益決定對法律和政策的態度,要么是對有利的就執行,不利的不執行,要么是斷章取義,不顧大局,使一些法律法規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保護得不夠,同時容易產生行業腐敗現象,嚴重敗壞了執法機關公正、廉明的形象,使依法治國的方略難以落到實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扭曲。
5.行政執法隊伍整體素質不高,對嚴格執法帶來不利影響。部分執法人員法律意識淡薄,在觀念和習慣上依然深深地打著“人治”、“權大于一切”的烙印,這些舊意識、舊觀念成了一些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的思想淵源。少數行政執法人員沒有經過嚴格的崗位培訓,不熟悉機關的法律法規,對本職工作一知半解,缺乏責任心,在執法中常常出現錯裁錯判的現象,有的執法人員政治素質較差,個人主義、拜金主義思想泛濫,出現了執法不公甚至徇私枉法、貪贓枉法等問題。
6.行政權力的行使缺乏透明度,使公民難以監督,依法行政的一個重要前提就是政務公開,把行政操作的規則、方式、手續、時限、法律責任公布于眾,讓公民知道如何監督行政。現在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等行政程序法雖頒布實施了,但因宣傳力度小,知程度低,當公民遇到故意增加審批手續,額外的多收費,拖延的批準時限,附加的制裁等侵害自己自由和權利的行政行為時,還不知道這是違法行政在侵害自己。由于行政權的行使是大量的、經常的和變化的,若無社會民眾的經常監督,若無程序規則約束,必然形成行政執法人員我行我素,違法行政。
對策:
1.結合普法教育,積極開展法律知識的宣傳和法制教育工作,在全社會樹立憲法和法律的權威。首先要從各級黨政領導做起,領導干部不僅要帶頭學法、知法、懂法,而且要守法、用法,要結合實際,通過學習樹立高度的法制觀念,要消除“人治”、“權大于法”的特權思想,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單純依*行政命令管理的思維方式和工作方法是行不通的,必須學會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管理社會,提高依法決策的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2.完善執法責任制。權利義務相一致、權力權責相統一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故意或過失地違反法律法規,造成重大執法錯誤所引起的法律責任要予以追究。為此必須認真貫徹國家賠償制度和錯案追究制度,用制度規范、約束執法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行為。有力地推動了依法行政,群眾深切地體會到這種制度是依法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得民心、合民意的“陽光工程”。
3.人大及其常委會必須加強監督,要克服種種模糊認識,增強監督主體意識和責任感、使命感,理直氣壯地依法進行監督,只有打消顧慮,克服各種畏難情緒,解放思想,敢于監督,善于監督,人大監督才能到位。
4.加強全民意識。積極培育群眾和干部的行政法治觀念。我們在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進程中,必須十分重視通過各種途徑努力提高群眾和干部的責任意、法治意識和綜合素質。
5.加強輿論監督。建立完備、合理的新聞法律制度,規定新聞媒介的權利及其在監督行政執法活動時的獨立自主性。在賦予新聞媒介新聞自由的同時,必須建立合理調控新聞自由,促進新聞媒介自律的法律制度,防止新聞媒介濫用其新聞監督權。
6.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1)切實抓好執法人員的思想道德教育,有了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才能秉公執法,自覺抵制來自各方面的干擾,敢于堅持真理,糾正錯誤。
(2)執法機關對執法人員定期進行法律知識考試,不合格或不勝任者實行淘汰,擇優任用,確保司法公正。
7.加強行政立法工作,確定依法行政的有關具體規則,使行政行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行政,立法是前提和基礎。我們要加強政府的立法工作,切實提高政府的立法質量,保證行政行為有法可依。
(1)必須依據法定權限,遵循法定程序立法,不得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定程序立法,不能各搞各的所謂“法律體系”。
(2)要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加強對法律、法規的解釋工作。要按照法規備案規定,進一步加強法規的備案審查工作。
社會安全安全問題(二)——食品安全
問題:
1.生產加工企業少、規模小、產值和營業額較低。
2.流通銷售企業比例過大、檔次低、競爭力弱。
3.蔬菜中農藥殘留超標較為嚴重。
4.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加工食品和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現象仍然存在。
5.一些生產經營者為了獲得非法利益,不顧人民群眾的健康安全,不擇手段地制假售假,危害人民群眾。
6.農村牧區成了假冒偽劣食品的“重災區”。
7.食品衛生狀況不容樂觀,無衛生許可證、無健康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也較常
8.食品安全問題較多,監管形勢嚴峻。
原因:
1.經營者素質不高,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不強。部分食品經營者法律意識淡薄,唯利是圖思想嚴重,不注重食品質量;有的食品經營者在進貨時很少去注意商品的商標、廠名、廠址,甚至生產日期及合格證等內容,因為他們只在乎價格,很少考慮其它因素;而有些消費者在消費時,受個人收入低等因素的制約,首先考慮的也是價格因素,忽視產品的內在品質,即便是在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大多是吃出問題不維權。
2.食品安全知識及安全意識不高,食品安全宣傳的聲勢不大、氛圍不濃。城鎮居民對食品安全的認識相對較高,農村牧區群眾食品安全意識較低,自我保護能力低下,間接造成了違法食品有市場需求、違法者有生存空間。作為食品生產者,尤其是生產蔬菜、瓜果的農民,他們對食品安全認識的程度普遍較低,他們大多不知道什么是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所以,就更談不上如何去生產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了。
3.無公害食品生產與銷售脫節。由于無公害食品科技含量高、生產成本大,加之人民群眾對其認同度的不高,致使無公害食品銷售渠道不暢,價格也沒有明顯的優勢,優質得不到優價,多數生產者及經營者沒有見到明顯的實惠。
4.假劣食品流向城鄉結合部及農村牧區。隨著城市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監管力度的不斷加大,假冒偽劣食品難有藏身之地,一些不法商販便利用農村牧區市場信息閉塞、農牧民消費水平低、缺乏自我保護意識等問題,將城區市場已經過期或者將要過期的食品通過“商品展銷會”、“送貨下鄉”等形式,低價傾銷到農村牧區市場,致使農村牧區市場成為假冒偽劣食品的集散地;非法食品加工廠家也由城市轉向農村,利用當地的廉價勞動力,繼續違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食品,坑害農村牧區消費者。
5.監管職能分散,協調難的問題依然存在。從“農田到餐桌”的安全食物鏈分屬工商、衛生、質監、農牧等多個部門監管,由于這些部門管理體制不同,人、財、物的主管部門各有其主,有的在該唱主角時卻當了配角,有的在該當配角時卻唱了主角。通遼市食品安全工作協調委員會自2004年11月成立以來,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各部門各自為政的局面,但在整合執法力量、協同執法步調、密切配合作戰、信息互通等方面仍然存在問題。
6.政府對“食品安全”經費投入不足,監管工作到位難。近年來,我國在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監管方面投入經費少,一些檢測設備老化,未能及時更新,另外還缺少一些必備的檢測設備;抽檢經費嚴重不足,難以及時檢驗食品質量的真偽,檢查中經常出現一些無法認定的質量問題,大大制約了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開展。
7.食品安全監管執法難度較大。現在下崗失業人員較多,大量農村人口涌入城市。由于從事小規模的食品生產經營投入少、見效快,因此開小商店、小吃部、小作坊就成為就業的首選。這些人大多心理不平衡,在不辦理任何證照的情況下,就理直氣壯地開業,而且又不懂法律和政策,因此在執法時常常遭到他們的阻撓和抵觸,有時還出現“暴力抗法”;有些經營戶流動性大,加之所售食品來源不明,進貨渠道亂,索證索票難,而且極易反彈,執法難度較大,給食品安全帶來了嚴重隱患,特別是私屠亂宰等問題在一些地區還比較突出。
對策:
1.加大對食品安全工作的宣傳力度,提高全民的食品安全意識。要密切與新聞媒體的聯系,重視對食品安全的輿論監督,采取多種方式開展宣傳工作,通過新聞媒體和消費者的積極參與,進一步加大社會監督的力度,努力為食品安全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要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等宣傳陣地,宣傳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宣傳食品消費知識,宣傳無公害食品,倡導綠色、健康消費,切實加強正面宣傳和消費引導,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執法氛圍,震懾違法分子,教育廣大群眾,擴大整治成效,樹立執法權威。
2.進一步落實食品質量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從明確整治重點、落實區域責任、嚴格督查考核三方面入手,實施質量保證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書。市食品安全工作協調委員會要與相關職能部門簽訂管理責任書,相關職能部門還要與生產廠家、市場主辦者、經營戶簽訂質量保證責任書,要求經營戶嚴格遵守食品經營有關法律、法規,做到貨真價實,不出售假劣食品、過期變質食品。創新督查機制,嚴格責任追究,對因食品質量問題產生不良后果或工作不力導致嚴重后果的,將嚴厲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3.加大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投入力度。加強對宣傳工作的投入。強化對技術和執法人員的培訓。配齊、配全、配優必備的監測、檢驗設備;提供必要的抽檢經費。加強食品質量監測,要建立以市場主辦單位自檢為基礎、消費者復檢為補充、執法部門抽檢為保障的“三方互動”的監測體系,拓寬抽檢領域,擴大監測覆蓋面,及時通報公布結果。
4.嚴格把食品經營主體準入關及食品質量入市關,推進食品質量監管關口前移。嚴格對食品經營主體的登記審批,在對新申請從事食品經營的,除了加強其前置審批外,還應該對申請人的經營場地、經營規模、個人的誠信程度進行充分的調查。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質量責任制度,從生產和流通環節把好食品質量關和入市關。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日常監管,確保人民群眾的消費安全。建立食品安全應急機制,尤其是對食品安全賦予重要職責的職能部門,要成立快速反應的應急執法分隊,制定突發事件值班制度,隨時準備應對突發事件。
5.加大執法力度,從重從嚴查處食品大要案件。要切實加強對食品大要案件的排查和督辦,依法從嚴從重從快處理一批大要案件。要建立案件查處協作制度,對涉及轄區范圍以外的案件及線索,及時通報給相關地執法部門進行查處,尤其要查清其進貨渠道和銷售去向,堅決防止假冒偽劣食品擴散。要繼續開展與名優食品生產企業聯手打假活動,不斷完善聯手打假工作機制。要建立相關執法部門的信息共享和案件移送機制,凡觸犯刑律的案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6.建立暢通的信息監測和通報網絡體系。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構建部門間信息溝通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定期公示制度,在市政府指定的網站上,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專欄,定期向社會發布食品安全綜合信息,及時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勢,對食品安全問題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整治、早解決。
7.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監管機制。要專門設立食品檢查臺賬,對守信企業和失信企業建立檔案,并及時錄入信用信息監管情況,失信企業將列入“黑名單”。同時在各市場、超市設立公示牌,對檢查中發現的食品安全問題所涉及的經營者(姓名、攤位號、企業名稱)和不合格商品名稱、批次在市場進行公示,向社會發布質量安全通報和消費警示,對“問題食品”和列入“黑名單”的企業進行重點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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