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和涉外突發事件等。
我國每年因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損失驚人。2003年,我國因生產事故損失2500億、各種自然災害損失1500億元、交通事故損失2000億元、衛生和傳染病突發事件的損失500億元,以上共計達6500億元人民幣,相當于損失我國GDP的6%。2004年,全國發生各類突發事件 561萬起,造成21萬人死亡、175萬人受傷。全年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社會安全事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超過4550億元。
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間接損失同樣不可忽視。比如說,事故災害發生之后,公眾的生活節奏被打亂,公眾心理也會受到巨大沖擊。
此外,有一些突發公共事件是由于管理不當、玩忽職守所引發,在處理過程中當地政府又存在“捂蓋子”的行為,例如廣西南丹縣的礦井事故。當此類事件塵埃落定,真相大白之后,政府的公信力會遭受嚴重損傷。總而言之,這類損失雖然是軟性的、不可量化的,但其傷害和長遠的影響甚至可能超過直接損失。
原因:
我國原有應急措施存在弊端:
首先,缺少處理重大突發事件的基本法律。雖然此前我國已經頒布了一系列與處理突發事件有關的法律、法規,但是僅僅針對不同類型的突發事件分別立法,相對分散、不夠統一,難免出現法律規范之間的沖突。而且各部門都針對自己所負責的事項立法,“各掃門前雪”,缺乏溝通和協作。同時,受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一些地方立法“以鄰為壑”,大大削弱了處理突發事件的協作與合力。
其次,信息管理系統落后。信息管理系統對突發事件的處理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國發生災害及各類突發事件時,都是以部門為單位逐級匯報,缺乏快捷、有效的溝通渠道。信息量并不是不夠大,也不一定不及時,最大的問題在于信息分散和部門壟斷,無法在危難時刻統一調集,迅速匯總。
最后,我國公共服務體系薄弱,很難應對公共突發事件的沖擊。
對策:
2006年1月8日國務院發布《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我國應急預案框架體系初步形成。
1、各地區、各部門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完善預測預警機制,建立預測預警系統,開展風險分析,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2、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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