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08]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國務院批準,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二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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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原人事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職責整合,劃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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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制定技工學校年度指導性招生計劃。
3.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4.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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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將制定中國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給商務部。
2.將國際職員服務性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3.將技工學校評估認定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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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制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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