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08〕1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國務院批準,現予印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于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2號),設立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副部級),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管理的國家局。
一、職責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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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⒃O在地方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的煤礦礦長安全資格和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考核發證工作,交給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承擔。
(三)加強對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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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10.02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