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社會主義性質的法治國家,以人民民主專政和共產黨領導為基本政治特征,與資本主義的法治國家(法治社會)有本質的區別;它具有中國優良傳統和文化特色的法治國家,而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國家或者前蘇聯等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的模式;它應當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法治國家,并隨著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發展而不斷發展。
問題:
1.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在一些領導干部中,處理或解決問題往往忽視法律的嚴肅性,以言代法、以權壓法,濫用職權。如在征用土地的問題上,置法律、法規于不顧,隨便批條子,動輒開口子,結果出現了亂占濫用土地現象,破壞法律的嚴肅性、權威性。
2.習慣于按個人的意志行事,忽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權力。行使行政權力的主要特點是命令和服從,無論這些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都按個人的意志去執行。
3.執法不嚴、違法辦案。在司法機關主要表現出有的辦人情案,有的超期羈押人犯,違反程序法,侵害公民權益現象屢有發生。還有不少的案件審判后不能執行,造成“官了民不了”的局面。
4.以罰代法,重罰輕管。有些執法部門在處理違法案件時,偏重于經濟處罰,如對假冒偽劣商品,一經查出,只作經濟處罰,沒有追究制假售假人的責任,結果假冒偽劣商品依然猖獗,給消費者危害極大。
5.以權謀私,執法犯法。有的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吃拿卡要,有的以權易錢,錢權交易,直接損害了執法機關的聲譽,玷污了司法機關的形象,雖然是少數,但影響很壞。
6.包庇袒護,徇私枉法,有的領導干部或上級機關,對有的執法人員腐化墮落,玩忽職守,徇私枉法,麻木不仁,視而不見,放任不管,聽之任之,處置不痛不癢,成了保護傘。
7.執法中的“實惠主義”,扭曲了法律的公正性。在執法實踐中,一些行政執法部門對凡能帶來部門利益的條款都能積極地宣傳、積極地執行,反之就消極,執行遲緩或根本不執行,這種以自己利益決定對法律法規的實惠主義態度,嚴重破壞了執法機關公正、廉明的形象,使依法治國方略難以落到實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扭曲。
原因:
1.法律制度、政策的缺陷。
當前,一部行政法律法規就有一個行政主管部門或幾個相關管理部門,相應成立一支執法隊伍,造成行政執法機構過多過濫。執法部門之間職責界限模糊,職能交叉扯皮,其結果是力量分散,各行其是。而許多單位為爭取成立執法隊伍,成立之時多確定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執法人員的工資、福利、獎金等都得靠自己在執法過程中去收費和罰款解決,執法單位受部門利益驅動去執法,對違法之事,一罰了之。同時,執法程序規定不完善,執法責任制、考核和獎勵制度不健全,執行中流于形式。從而影響了執法的公正性、嚴肅性。
2.執法監督的缺陷。
(1)執法監督體制不盡合理。一方面,人大作為國家權力機關對法律實施的深層次、實質性監督不夠充分,往往缺乏對行政機關執法活動的直接有效的控制權。另一方面,法律賦予的法律監督主體,如審計、監察部門等又缺乏應有的獨立性,地位偏低,權力不足,受制于人,作用很難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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