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申論熱點問題
2007申論熱點:關于突發公共事件問題的探討
一、存在問題及危害
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
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和涉外突發事件等。
我國每年因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損失驚人。2003年,我國因生產事故損失2500億、各種自然災害損失1500億元、
交通事故損失2000億元、衛生和傳染病突發事件的損失500億元,以上共計達6500億元人民幣,相當于損失我國GDP的6%。2004年,全國發生各類突發事件561萬起,造成21萬人死亡、175萬人受傷。全年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社會安全事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超過4550億元。
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間接損失同樣不可忽視。比如說,事故災害發生之后,公眾的生活節奏被打亂,公眾心理也會受到巨大沖擊。
此外,有一些突發公共事件是由于管理不當、玩忽職守所引發,在處理過程中當地政府又存在"捂蓋子"的行為,例如廣西南丹縣的礦井事故。當此類事件塵埃落定,真相大白之后,政府的公信力會遭受嚴重損傷?偠灾,這類損失雖然是軟性的、不可量化的,但其傷害和長遠的影響甚至可能超過直接損失。
二、原 因
我國原有應急措施存在弊端:
首先,缺少處理重大突發事件的基本法律。雖然此前我國已經頒布了一系列與處理突發事件有關的法律、法規,但是僅僅針對不同類型的突發事件分別立法,相對分散、不夠統一,難免出現法律規范之間的沖突。而且各部門都針對自己所負責的事項立法,“各掃門前雪”,缺乏溝通和協作。同時,受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一些地方立法“以鄰為壑”,大大削弱了處理突發事件的協作與合力。
其次,信息管理系統落后。信息管理系統對突發事件的處理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國發生災害及各類突發事件時,都是以部門為單位逐級匯報,缺乏快捷、有效的溝通渠道。信息量并不是不夠大,也不一定不及時,最大的問題在于信息分散和部門壟斷,無法在危難時刻統一調集,迅速匯總。
最后,我國公共服務體系薄弱,很難應對公共突發事件的沖擊。
三、對 策
2006年1月8日國務院發布《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我國應急預案框架體系初步形成。
1、各地區、各部門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完善預測預警機制,建立預測預警系統,開展風險分析,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2、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3、特別重大或者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各地區、各部門要立即報告,最遲不得超過4小時,同時通報有關地區和部門。應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事發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報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時,要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
4、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同時根據總體預案切實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
5、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有關部門對相關預案進行演練。
6、宣傳、教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要通過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絡等,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2007申論熱點:關于戶籍制度改革問題的探討
一、存在問題
在我國現行的戶籍制度下,對人口的遷徙進行限制,人為的劃分城市和農村兩個人力資源市場,從而使得價格調整人力資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弱化,降低了經濟的效率。人口不能自由流動,實際上是提高了勞動力的使用成本
2、從結構優化的角度看,戶籍制度限制人口自由流動也不利于產業結構的升級,F行的戶籍管理制度限制了勞動力的自由流動。產業結構的優化需要打破現有的戶籍制度,實現人力資源的自由流動。
3、現行的戶籍制度不利于增加農民的收入。我國目前的戶籍制度,強化了城里人和鄉村人的身份等級色彩。這種限制不僅不是市場化改革的任何制度創新,而只能是戶籍制度和就業體制改革進程的一種倒退。
4、對城鄉區別對待,實行不同的福利待遇。很多的福利待遇往往是只是針對城里人的,相對貧困的農民卻被排除了在了福利保障之外。
二、原因
我國的戶籍制度并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登記制度,它承擔著一些其他的社會功能:區分了城鄉戶口的差別、對人口的流動,尤其是農村到城市、小城市到大城市的人口流動進行限制、和不同的戶口類別相對應,有不同的福利標準。正是戶籍制度的這些附加功能使得戶籍制度現代經濟的發展越來越越不相適應。
三、對策
當前戶籍管理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具體來看要注意四個方面的問題:
1、戶籍和社會待遇脫鉤。戶籍徹底和社會待遇脫鉤,恢復戶籍的本來面目,消除戶籍所引起的社會公平問題,促進城市化的發展。
2、集中人口管理權,成立統一的管理部門,減少人口管理的雜亂無章、政出多門的情況。加強人口統計,統一協調管理人口的自然變動、機械變動和社會變動。
3、實行統一的戶口,取消城鄉的戶口差別,取消戶籍的區域歧視,解決“人戶分離”的問題。
4、逐步降低人口遷移的門檻,實現人口的自由流動。
2007申論熱點:關于突發公共事件問題的探討
一、問題
消費者在電信、郵政、公共運輸、商品房、家庭裝修、物業服務、金融、保險等領域因“霸王條款”的存在無法維護自身利益,有苦說不出的事件時有發生。
霸王條款集中在兩類行業:一類是壟斷行業,比如銀行、電信、鐵路、民航等行業,它們脫胎于計劃經濟下的國有企業,目前盡管已經或正在進行改制,但仍居于壟斷地位。這些行業的格式合同本來就是相關主管部門制定或審批認可的,片面強調企業的權益,而忽視消費者的權益。另一類則是與官員政績有密切關系的行業,比如房地產業。在消費者與其發生糾紛時,企業往往可以輕易地借助權力擺平消費者。
二、原因
第一,壟斷行業大都處于壟斷地位,缺乏競爭,因此他們敢“店大欺客”,將“霸王條款”以部門規定甚至法律形式體現出來,強加于消費者,侵害消費者權益。
第二,沒有專門的反壟斷機構,權力分散。反壟斷職責分散于工商、衛生、貿易和質量監督等部門。這就導致了執法力量難以協調,執法效率低之又低。消費者協會沒有執法權、行政權,對“霸王條款”只能起到輿論監督作用。
第三,信息不對稱。經營者擁有比消費者更多的信息(包括專業知識),
房地產商總是比購房者更清楚房屋的質量,保險合同中多有消費者難以理解的生澀詞匯;經營者又總是試圖夸大對自己有利的信息,如不實的價格折扣;同時,隱瞞對消費者不利的信息,如旅游景點和酒店的服務水準。因此,經營者就利用信息不對稱,炮制了一系列“霸王條款”。
第四,利益驅動。
三、對策
第一,政府要加強對壟斷行業的監管。大概有三種模式可循:以美國日本為代表設立準司法性質的專門機構,如美國的聯邦貿易委員會,該委員會具有相當的權威性,直接向國會負責,不受總統指揮,執法中完全獨立行使權力而不受其它機構干預;第二種是設立行政機關專門執法,歐洲各國大多采取這種模式;第三種是司法機關執法,為行政機關提供司法支持。
第二,建立統一的反壟斷專門機構行使執法權。目前情況下,政府要加強與消費者管理協會的協作,共同監督。
第三,加強消費者的
維權意識。通過媒體等多種途徑向消費者宣傳“霸王條款”的表現形式,及維權方法和途徑。提高消費者的維權意識。
第四,工商部門可以組織各行業(尤其是制定“霸王條款”的商家)以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為目的進行服務教育學習。對于繼續延用“霸王條款”,沒有改善的商家,嚴厲處罰。
第五,由于信息不對稱、不確定性造成的“霸王條款”,主要將依*以合約管理為核心的制度建設,做到信息發布、信息透明、信息公正、不確定性后果承擔等的制度化,以解決各種形式的商業欺詐和不公平待遇。
第六,建立反壟斷立法。強化對不平等格式條款的強制性規范,嚴肅處理對不平等格式條款拒不改正、拖延推諉的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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