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責制是對政府的違法行為及其后果都必須和能夠追究責任的制度。
一、現象(問題及原因)
失職瀆職,致使發生重大政治事件、重大安全事故;責任意識淡薄,虛報、瞞報、遲報重大突發事件造成不良影響或工作損失;在重大事件面前,未按有關規定和上級要求及時、有效地處理,造成嚴重后果或損失;工作效率低下,執行不力,致使政令不暢;執法不嚴、監督不力,造成嚴重不良政治影響或其他嚴重后果;指使、暗示下屬部門或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違反法定程序,盲目決策,造成嚴重政治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隨意安排使用財政資金或造成國有資產浪費甚至流失,以及重大建設項目發生嚴重質量問題的;機關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工作態度生硬的;在招商引資活動中不講誠信、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不進行招投標的,等等。
二、問責制意義
首先,問責制的實行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依法執政、依法行政的決心。依法執政、建設法治國家,是我們黨提出的基本治國方略。依法行政、建設可問責政府,是對各級政府的基本要求。
其次,問責制的實行表明了黨中央、國務院深化干部選拔任用制度改革的決心。
再次,問責制的實行說明了黨中央、國務院加強勤政廉政建設、提高執政能力的決心。
三、建立問責制應該注意的幾個問題
1、關于問責主體。實行問責制,明確問責主體即由誰來問責至關重要。問責主體應該是那些被問責干部的授權組織和管理組織。
2、問責對象,是指不履行或者不能正確履行職責的各級黨政領導干部。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是因為不履行或者不能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領導干部,都應該受到問責。
3、問責的情形。明確界定問責對象所負責任的情形,是制定和實行問責制的主要內容。對此,各級各地黨政機關都應針對自身具體情況予以明確規定。一般來講,問責情形應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失職瀆職,致使發生重大政治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意識淡薄,虛報、瞞報、遲報重大突發事件造成不良影響或工作損失的;在重大事件面前,未按有關規定和上級要求及時、有效地處理,造成嚴重后果或損失的;工作效率低下,執行不力,致使政令不暢的;執法不嚴、監督不力,造成嚴重不良政治影響或其他嚴重后果的;指使、暗示下屬部門或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違反法定程序,盲目決策,造成嚴重政治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的,包括隨意安排使用財政資金或造成國有資產浪費甚至流失,以及重大建設項目發生嚴重質量問題的;機關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工作態度生硬的;在招商引資活動中不講誠信、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不進行招投標的,等等。
4、問責方式。問責方式,是指對被問責干部的處理方式。只有明確問責方式,才能確保有責干部受到應有的處理。問責方式應主要包括:無責,免責,責令責任人作出書面檢查,取消責任人當年評優評先資格,通報批評,誡勉,警告,記過,使責任人停職檢查,令責任人引咎辭職,責令責任人辭職,免職,以及其他黨紀政紀處分。違紀違法要移交執紀執法機關處理。在問責制度中,不僅要規定問責方式,還要明確什么樣的情形和行為應受到何種處理,也就是要明確規定責任情形和行為與問責方式的對應關系。
5、問責程序。問責程序的規范性、可操作性,是實行問責制的保障。問責制是組織同體監督和異體監督的有機結合。一方面,問責制必須充分發揮社會、群眾、輿論等外部監督的作用.只要社會有議論、群眾有反映、媒體有報道,問責主體都可以據此實施問責;另一方面,問責制又必須考慮到組織監督、特別是上級組織監督獨特的權威性。這樣,問責由何人或何類何級組織根據何種情況提出,遵循什么樣的程序進行問責,顯得至關重要。目前實行的問責制,主要是同體監督,是組織系統內部對成員的問責。而有效的、真正的問責制,必須充分發揮異體問責的作用,特別是公民、法人、新聞媒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作用。問責制不僅要規定問責主體應根據同級或上級組織的要求提出問責,還要規定問責主體須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檢舉、控告、投訴以及新聞媒體曝光提出問責;不僅要具體規定群眾、機構、團體、人大、政協等可通過什么方式、什么程序提起質詢、促動問責,而且還要規定責任干部對群眾、機構等提起的質詢必須有怎樣的回應,由什么樣的機構來監督干部必須做出回應,必須在什么場合、通過什么渠道來進行回應等。只有這樣,問責制才能真正落到實處。
四、建立問責制措施
真正科學的問責制的實行,不僅需要有規范的制度規定作保證,而且需要配套制度的強有力支持。同時,還需要在全社會形成良好的輿論氛圍,激發群眾、社會組織、媒體等積極參與的政治熱情。建立問責制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政務信息公開,保證群眾的知情權和媒體的報道權。問責制實行的一個重要方面,是保證異體監督的暢通無阻。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檢舉、控告、投訴以及新聞媒體曝光是啟動問責程序的必要條件之一。要保證這一條件的實現,就必須使政務信息公開,確保群眾的知情權和媒體的報道權。制定全國統一的《信息公開法》,要求各級黨委政府除涉及國家安全必須保密的事項外,其他所有政務信息必須予以公開。出臺保障媒體報道權的相關規定,賦予新聞機構獨立的新聞報道權和調查權,保證新聞宣傳的客觀性和公正性,防止新聞媒體因受制于地方領導機關或個別領導干部,只報喜不報憂,甚至歪曲事實,提供虛假信息,欺騙組織,蒙蔽群眾。
第二,轉變干部從政觀念,形成新型政治文化氛圍。
第三,嚴格職責劃分。科學問責制的前提,是在不同的部門與職位之間進行嚴格的職責劃分,合理地配置、劃分權力和責任。問責必先明責,要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通過建立健全各種責任制,對各類權力崗位應負的責任作出細致的規定,防止含糊不清。
第四,加強其他配套制度建設。
一是建立科學的領導干部考核評價制度。
二是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黨代表大會制度,以此為突破口,擴大領導干部選舉的范圍,將更多的領導干部納入民主選舉和民主監督范圍,為問責制提供制度根基。
三是建立健全輿論監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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