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華圖教育 關鍵詞:國家公務員面試熱點,,國家公務員,國家公務員
山西交口縣下桃花鋁土礦被舉報非法開采,交口縣國土局長馮建平受黨內警告處分,隨后改任中陽縣當國土局長;新任交口縣國土局長王高,此前是中陽縣國土局長,因在中陽縣時不依法履行職責,被給予行政警告處分。簡言之,兩名受處分局長互換職務,引發關注。(10月9日人民網)
@湖南紅網喬志峰:兩位國土局長犯了錯,“內部交流”,互換職務,級別還是那個級別,職務還是那個職務,說這是“逗你玩”或許有點夸張,但類似做法還是讓人有種“被戲耍了”的感覺。他們所犯錯誤或許還達不到被撤職、開除或追究刑責的程度。但不管承認不承認,此時進行對調,在客觀上確實起到了將官員從被動境地里“營救”出來的作用,涉嫌變相保護。要想做到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層層落實當中不走樣,讓各級官員都能依法履行職責,就必須把責任追究貫穿于工作落實的全過程,將督查、問責、約談等制度規范化、常態化,建立起嚴密的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哪個環節“卡”了殼 ,就追究哪個環節的責任;哪個部門出了問題,就追究哪個部門的責任;哪個人的工作沒落實,就追究哪個人的責任。有了責任追究,干部就會常思落實之責,常謀落實之策,常抓落實之事,常求落實之效。“受處分局長互換職務”這種障眼法、小聰明,還是別玩為好。
@人民網蔣萌:對兩名受處分干部予以“對調換崗”,確實會使群眾產生“換地照當官”的感受。他們所受的黨內警告處分與行政警告處分,會不會淪為其檔案中一行不那么起眼的字,未必觸及痛癢式的處理會對他們產生警鐘效果嗎?去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旨在著力解決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等問題,推動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本例中的兩名國土局長難道不存在“法治觀念淡薄,不依法辦事”,“不敢擔當、不負責任,為官不為、庸懶散拖,干部群眾意見較大”等情形?對于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的,規定中的“調離崗位”難道就意味著可以“對調”到異地同級同類崗位嗎?對于犯“小錯”的干部,高層與群眾都未要求“封殺”,但有關干部必須接受與錯誤程度相稱的懲處,并以觀后效。現在的問題是,對干部所犯錯誤是大還是小,是何種性質,有時存在人為的定性偏差,懲處具有不可預料的彈性。這是公眾最擔憂的,也是全面從嚴治黨、整頓吏治應當警覺的。
@光明網王石川:換個地方當局長,這算問責嗎?魅影閃動間,讓人嗅到了假問責、真包庇的意味。不過,稍加注意即可發現,兩名局長變換職務是在受處分之前,而不是處分之后。既然如此,這有什么錯?換言之,在處分前職務變動并不違法,也不違規,更談不上故意包庇,該問責不問責。如果輕言相關部門假問責,倒屬誤讀。同樣應該看到,如果相關報道屬實,涉事局長恐怕已經涉嫌觸犯瀆職罪了,卻只是給個不痛不癢的警告處分,確有罰酒三杯之嫌。應該承認,該怎么問責官員,紀檢監察部門自有分寸,畢竟黨紀黨規在那。如果涉事官員違法犯罪了,也有司法機關等著呢。但問題是,對于公眾來說,他們并不知道其中的門門道道,更不知道紀檢監察部門和司法機關會不會依規、依法介入。
報道說得很明白,當地村民發現涉事礦企存在非法采礦、越界開采、沒有土地使用手續等問題,交口縣紀委也確認馮建平在監管金龍公司違法用地、土地復墾中失職、瀆職的問題屬實。既然如此,是不是依法嚴肅處理相關官員呢?局長互換,之所以被不少網友譏為假問責,就在于兩個層面,一是當地相關部門對涉事官員的問責似乎偏軟,他們不過癮、也不解恨。二是基于生活常識,他們耳聞目睹過太多罰酒三杯式的問責,一旦碰到類似事件,便本能地關注和下結論。
問責變成了責問,甚至變成了撫慰。那些雷聲大雨點小的偽問責,除了讓民眾不滿,透支相關部門公信力,更傳達了錯誤信號,會使問題官員相信,問責就是“逗你玩”,從而更有恃無恐。
具體到此次的局長互換風波,尚不能認為當地一定包庇,但從民意的反饋看,這不是一次令人欣慰的問責。事實上,中辦、國辦頒發的《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已經實行多年,問責官員正走在規范化和法律化的路上。避免假問責,就應該落實制度要求,除了滿足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之外,更需明確:誰假問責,誰就該一同被問責。
@半島都市報:官員在受處分后,被調往異地重新任職、閃電復出之類的例子出現過不少,但像上述這種極富戲劇性的受處分國土局長“互換”職務現象,仍然讓人大跌眼鏡。如此形同兒戲的“互換”職務游戲,如何充分體現“執紀從嚴”要求,又如何可能保證“問責一人,觸動一片”的執紀效果?眾所周知,依據《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被問責免職官員“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而結合媒體披露事實,進一步從法律角度審視,上述國土局長“互換”職務現象背后所涉及的嚴重土地違法問題,事實上不僅涉嫌嚴重違紀,還可能進一步涉嫌更嚴重的違法甚至犯罪問題。如據此前呂梁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的督導令,相關公司“非法租用5000余畝土地露天開采鋁鐵礦”,而依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即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在這起案件中,當地紀檢部門不僅沒有深究相關官員不作為的違法責任,甚至縱容官員之間“互換”職務的行為,如此極盡“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之能事的執紀執法狀況,如何有效震懾“庸政懶政怠政行為”,顯然令人擔憂。
@荊楚網何勇:兩位不同縣的國土局局長在被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之后,居然相互調換了職位,還繼續當國土局局長。這事看上去挺荒唐、可笑,很容易讓人覺得這是一起異地官復原職的做法,實質上是對受處分官員的一種庇護,所謂對官員的處分只不過是地方政府的一種危機公關手段,應對輿論壓力罷了。大家的這種認識毫無疑問是有道理的。而且,按照干部任用的慣例,縣局局長這類科級干部基本上不會跨縣調動,更不可能出現對調現象。但即便如此,關鍵問題是,從法律法規層面說,只是被給予警告處分的官員互換職位并不違法違規,完全在法律法規的許可范圍之內。
按照規定,黨內警告處分、行政警告處分,不同于撤職、開除處分,對官員原有的職位并不產生任何的實質性影響,官員只是在處分期間(行政警告期限為6個月時間,黨內警告期限為1年時間)不能升職加薪,根本就不存在大眾想的直接摘掉官員頭頂上烏紗帽的問題。換句話說,兩位縣國土局局長在被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之后,互換職務,在法律層面只能算是普通的工作調動,跟一般的官員職務調整、調動沒有任何的本質區別,完全符合規定,這才是受處分官員互換職務最荒唐的地方所在。
當然,換個角度看,兩名縣國土局局長在被處分后,不按常規的調離本地,互換職位,不管這么做的初衷是什么,但足以表明當地政府認識到了這兩位被處分官員不適合繼續擔任原職,繼續在本地擔任原職會損耗政府公信力,也會讓礦場違法越界開采等問題繼續發酵。
事實上近年來,對官員的處分頻頻引起社會爭議,除了被處分官員事后偷偷摸摸的異地官復原職之外,官員被給予處分的過程本身就不夠透明,大多數地方紀檢部門只是給出對存在違紀違規行為官員給予處分的結果,并沒有詳細說明給出這條處分的理由和依據,讓人看不到這樣的處分與其所犯的錯誤和罪過相比較,究竟是適當的,還是重了或者輕了。因此,維護黨紀政紀處分的公信力和嚴肅性,還有必要進一步細化黨紀政紀處分的相關規定,特別是被處分官員職務調整要細化,讓人們明明白白的看到官員被處分的依據,以及被處分官員職務調整的必要性、正當性。
華圖解析:馮建平、王高兩人是山西某地區兩個縣的國土局長,都因為犯了錯誤受到行政警告處分,當地干部管理部門并沒有勸其辭職,或是開除公職,僅是將兩人的崗位進行了互調,這著實讓人意外。
其實,公眾之所以對此感到疑惑,真正放心不下的恐怕還在量紀是否準確。執紀機關在弄清楚錯誤事實的基礎上,如果不能準確量紀定性,稍有偏頗不僅決定著黨員干部的“生死”,而且給嚴格執紀帶來負面影響。那么,上述案例中,兩位國土局長不管現象上是怎么回事,事實上都造成了比較嚴重的后果,都與失職瀆職有關,還可能牽涉到職務犯罪。如果是失職瀆職,無論是錯誤還是犯罪,懲戒的結果與目前的警告處分就有著天壤之別了。這樣,別說“互換”職務,恐怕能夠有個地方繼續工作就已經是阿彌陀佛了。
說到底,當地干部管理部門這么做的原因,就是想告訴當地的百姓,兩人都已離開了原領導崗位,他倆原來所犯的那點事就沒必要再追究了。實際上,領導干部犯了錯誤受到了處分,難道是平職調動就算完事嗎?這與黨的干部管理原則能一致嗎?顯然,這是有違黨員干部選人用人的原則的。
況且,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進入了從嚴管黨治黨的新常態,近年來黨中央相繼頒布了《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問責體系不斷健全,制度籠子越扎越緊,對違紀行為更加形成震懾。“教育千遍,不如問責一次”。對那些犯過錯誤的領導干部,就必須念緊教育“咒語”,發揮責任追究的功效,堅決抵制“受處分局長互換職務”這種障眼法、小聰明的重現。
據報道,云南省委原書記、全國人大環資委原副主任委員白恩培,昨日上午被安陽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并罰,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在兩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白恩培由此成為中國被判終身監禁的首個“大老虎”。(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