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務員錄用工作,保證新錄用公務員的基本素質,根據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級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
第三條 錄用公務員,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采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四條 錄用公務員,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內,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 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布招考公告;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考試;
(四)考察與體檢;
(五)公示、審批或備案。
必要時,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對上述程序進行調整。
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簡化程序。
第六條 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采取措施,便利公民報考。
(責任編輯:admin)
- 上一篇:關于印發《公務員職業道德培訓大綱》的通知
- 下一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
更多關于 政策法規 的內容:
更多關于 公務員錄用規定 上海市公務員 的內容:
- 2011.11.252012年度上海市公務員考試政策問答
- 2009.10.13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
- 2008.10.13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