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優化自治區區級機關公務員隊伍結構,建立健全面向基層一線培養選拔公務員機制,近日,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自治區公務員局公布了《自治區區級機關公務員公開遴選辦法(試行)》(以下簡稱《遴選辦法(試行)》)。
《遴選辦法(試行)》明確,公開遴選是指自治區區級機關從地州市及以下機關公務員中,公開選拔擔任主任科員及其以下職務公務員,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采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根據《遴選辦法(試行)》,參加公開遴選的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旗幟鮮明地維護祖國統一、維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反對民族分裂,在事關國家最高利益和各民族根本利益等大是大非問題上,始終做到認識不含混、態度不曖昧、行動不動搖;在地州市及以下機關工作年限滿3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及以上等次;具有與職位要求相當的任職資歷;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符合職位要求的其他條件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公開遴選: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受處分期內的;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對工作地區、工作單位有限制性規定的;參加公開遴選的人員不得報考與遴選機關公務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職位。
依據《遴選辦法(試行)》,公開遴選工作按照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面試、體檢、考察、公示、調動和任職的程序進行。《遴選辦法(試行)》,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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