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2 16:19:47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河北分院
“法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依法治國并不是以法律為手段達到一定的目的,而是基于“良法”為根本依法治國。“良法”是一種能反映人民意志和訴求、體現社會公平正義、科學合理的社會治理規則。實施良法的愿景是達到“善治”即通過治理實現人民安居樂業、社會運轉有序和經濟發達、文化繁榮的整體氛圍。在良好的社會環境和穩健發展的國家需要“良法”與“善治”共同發揮作用,相互作用,共同構成了“法治”的基本內涵。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王安石曰:“立善法于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國,則一國治。”法律是社會的基本規則,法律應該是對國家發展有益、對社會治理有益的,這樣的法才是善法;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當然要高度重視法治問題,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切實解決社會發展問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成法治中國。良法是在立法過程中切實解決人民群眾的問題,保護人民根本利益,廣征民意,適用民情,以制衡公權力的形式為受侵害的群眾提供充分的救濟。正因如此,公民的權利也才能真正得以保障。可見,沒有良法就沒有善治。
善治是良法的之目的。韓非子有言:“治民無常,唯法為治。”如果說良法是政府為了構建和諧社會所繪就的一幅藍圖,那善治才是將良法變成現實的重要方法。回溯中華上下五千年無論是路不拾遺、夜不閉戶的秦朝還是“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倉廩俱豐實”的盛唐,都體現了,良法善治的“天下大治”。這些朝代具有一些共同點,那就是:勵精圖治,變法圖強。由此不難總結出,法律是社會治理的規則,通過執行將法律變成善治是法律制定的目的,假如只有良法而無善治,法律就失去了為民服務的本質,社會治理也難以實現善治的結果。
與此同時,善治也是良法的有效補充。如果一個社會僅靠剛性的法律條文去規范,人與人之間的交往就會變成僵硬規則下的利益交換,毫無人情味可言。而在良法的實施過程中,如果能夠根據具體問題采取差異化的形式,把冷冰冰的規則轉換為富有溫度的柔性治理,既能讓身處其中的社會成員感受到人情味兒,提高他們的滿意度和幸福感,也能大幅提升法律執行的效率,提高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而且法律相對于現代化社會的不斷發展,在解決新時代發展中遇到的新矛盾、新問題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滯后性,而善治可以化解這種不協調狀況,彌補法律滯后性的短板,為法律有效地適應社會發展節奏提供動力。
良法與善治均為法治的應有之義。作為現代國家的重要標志,法治水平是一國治理能力的體現,而要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進行依法治國,既需要以良法“立規矩”,朱熹言:“法立而能守,則德可久,業可大。”合理的使用良法進行善治,并加以實踐,我們方能朝著法治昌明、正義可期、國強民安的理想社會更近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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