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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國考常識判斷易混考點-勞動合同法

      2020-11-28 18:49:00 公務員考試網 華圖教育微信公眾號 華圖在線APP下載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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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法

      項目 具體規定
      勞動合同的訂立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種類 1.固定期限合同
      2.無固定期限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訂立: (1)協商一致可訂立 (2)續訂、訂立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②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企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③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的 (3)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試用期的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競業禁止的規定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非全日制用工 1.定義: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 2.合同:可訂立口頭協議;不得約定試用期;任何一方都可隨時通知終止用工,不支付經濟補償 3.報酬: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勞 動 合 同 解 除 一般 解除 雙方協商一致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1.一般情況下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解除,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可解除。 2.隨時解除的情形: ①用人單位未履行合同約定義務(提供勞動保護或條件、足額支付報酬、繳納社保) ②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法損害勞動者權益 ③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等。 (2)下列情形,用人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或額外支付一月工資解除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 ①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規定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②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 ③訂立勞動合同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就變更合同內容無法達成協議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的情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執業健康檢查,或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公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規定 1.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2.一定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 2.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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