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0 14:46:40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華圖招警考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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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公安基礎知識備考: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執行
執行
(1)罰款的執行
第一,自行履行。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第二,當場收繳。《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①被處五十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②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作出罰款決定后,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③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2)拘留的執行
第一,送達執行。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第二,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暫緩執行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①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并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②被處罰人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③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即被拘留人不會逃跑、干擾和阻礙證人作證、串供、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再次實施違法犯罪等情形;④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
第三,不執行。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①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②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③七十周歲以上的;④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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