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華圖教育2017-09-13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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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又一起因加班而產生的悲劇是江蘇省蘇州市一名50多歲的男子文某,在加班4個多小時后,回家后突然身體不適,最終不治身亡。
事發后,該死者的家屬立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企業承擔用工不當的的責任。盡管文某是在返家后才產生不適,其猝死依法未被認定為工傷,但法院還是以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過度安排加班、侵害了文某合法權益,不能排除文某死亡與加班的關系為由,作出了用人單位須對文某猝死承擔相應責任、賠償20萬元的判決。

加班在很多企業當中屢見不鮮,有的更是家常便飯,有很多員工也是為了能夠掙到更多得錢,就選擇自愿加班,殊不知自己的身體已經超負荷的在運轉了,等到真的發現問題時,已經猶未晚也,最寶貴的生命也一去不返。
【模擬題】
很多企業在員工出現猝死的事件當中,都覺得員工是自己自愿加班,公司和單位并沒有對其進行強制性質的加班,因此覺得自身的責任不是很大,但是法院在這個事件的判斷是上,認為企業仍舊有一定的責任,并要求賠償20萬元,對此你怎么看?
【綜合分析】
這位員工加班致猝死之后,家屬上訴到公司要求賠償,公司在法庭之上進行辯解該員工加班出于“自愿”,以此作為擋箭牌,逃避違反“勞動法”的責任。
其實所謂“自愿加班”的托辭,不過是企業試圖逃避“勞動法”制裁的幌子,當然無法得到法官的認同。但是,這種說法卻有著相當強的迷惑性,甚至經常成為企業“忽悠”員工、糊弄監管部門的工具。
有很多公司打著自愿加班的幌子,其實還是在變相的強制公司員工進行加班,視“勞動法”為無物,把有償加班變成無償加班、超時加班變成正當加班,甚至成了一種業界潛規則。
因為在一定的程度上,公司聘用你之后,就有著較高的權利去要求你,如果不從,你大可以離職不干,并且員工在上級面前都嚴重缺乏發言權,會很難拒絕加班要求。因此,在員工處于弱勢地位,公司處于強勢地位的時候,就會很容易被上級利用,要挾進行所謂的“自愿”加班。一旦員工不情愿,領導隨手就能給人扣上“工作態度不積極”之類的大帽子,甚至以此為由解聘員工。
進一步講,只要是員工加班,不論自愿與否,企業都必須承擔起相應的用工責任。
因為一方面,企業理應發給員工符合其勞動價值,且足以補償其休息時間損失的薪酬;
另一方面,企業也要關注員工的身體情況,避免讓員工承擔吃不消的任務。就算員工真的“自愿”,在一定程度上也只是員工的主觀意愿,企業無論如何都應優先考慮員工的實際承受能力,而并不是說員工自愿,就可勁兒的去榨取員工的最大的勞動承受能力。
從法律層面來講:《勞動法》明文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在文某猝死一案中,法院審理發現,用人企業竟然在死者出事前的一個月里,為他安排了每天2.5小時至4.5小時的加班時間,它明顯超過了法律允許的最高加班時限。不論是否“自愿”,加班就是加班,違法就是違法。
《勞動法》強調保護勞動者權益已經實行了22年。但是,法律中明文規定的多項勞動者權益,卻依然被不少企業視若無睹,肆意踐踏。這其中,既有私企勞動關系難以監督的原因,也有某些企業總能通過玩弄文字游戲逃避責任的原因。
員工只有反復重申勞動法的權威,拒絕“自愿加班”的說辭,要善于用勞動法保護自身,同時也要根據自己的身體素質進行適當的加班,不能忽略自身的身體健康。要敢于運用勞動法對違法企業嚴加懲處,才能維護法律的尊嚴,讓悲劇不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