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華圖教育2017-03-02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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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舉行新聞發布會,對外公布了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記者注意到,這則修訂后的司法解釋共有十三條,旨在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3月1日中國新聞網)。

模擬題
對于最高法修改懲治老賴規定,你有什么看法?
【政策解讀】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就是我們熟知的“黑名單”,是為懲治老賴專門建立的一套信息采集、曝光和懲治措施。老賴是當下一種典型的社會現象。他們故意拖欠債務卻過著高枕無憂的生活,不僅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也造成了極惡劣的社會影響。
從2010年開始,最高人民法院接連下發了《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等文件,2012年7月開始籌建“黑名單”系統。如果說過去的限制措施還較隱蔽,那么“黑名單”就是完全公開化的懲戒措施,某種程度上都帶有規勸色彩,并未觸及當事人的現實利益。鑒于此,2013年11月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建立了一套多部門、多領域聯動懲處機制,涉及旅游、度假、限制出境、安全生產等30多個重點領域。總之,為懲治老賴,最高法院通過不斷做“加法”來提高打擊、懲處力度。
2017年3月1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7次會議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條:“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擔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
(三)被執行人履行順序在后,對其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
(四)其他不屬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形。”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五、將第二條改為第五條,修改為:“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的執行通知中,應當載明有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風險提示等內容。
申請執行人認為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并作出決定。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職權決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人民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制作決定書,決定書應當寫明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理由,有納入期限的,應當寫明納入期限。決定書由院長簽發,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決定書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文書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
六、將第三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糾正:
(一)不應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二)記載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準確的;
(三)失信信息應予刪除的。”
七、將第四條改為第六條,第(一)項修改為:“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八、將第六條改為第八條,將第三款改為:“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
將第四款改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不應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撤銷失信信息。
記載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準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正失信信息。”
十、將第七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后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后,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后六個月內,申請執行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申請糾正的,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糾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糾正;理由不成立的,決定駁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公布、撤銷、更正、刪除失信信息的,參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根據本決定,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參考分析】
在解決執行難的進程中,信用懲戒老賴的成效日益凸顯,可謂威力日漸強大,“一處失信、處處受限”合圍老賴的局面基本形成。只要被納入最高人民法院的老賴黑名單即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就出不了國境、上不了飛機、當不了公司高管、坐不了高鐵和軟臥、得不到貸款、住不了星級賓館、購房購車上不了戶等。在如此嚴厲的懲戒力度之下,“是否將被執行人納入老賴黑名單,在什么條件下納入、多長期限內將已經納入老賴黑名單的對象刪除”就顯得尤為重要,唯有如此,才能不給信用懲戒制度留下任何漏洞和缺口。
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就是為了讓老賴黑名單的錄入和刪除更加規范。
一方面,要把牢入口,確保應錄盡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只要屬于新的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就應當納入老賴黑名單予以信用懲戒。
另一方面,要把牢出口,既要讓應當退出黑名單的對象及時得以退出,也要確保不漏放任何一個老賴。
不過,在這其中,最重要的是九十本次修訂后,刪除方面的規范。畢竟隨著各種原因,被錄入系統的“老賴”會越來越多,但不能因為一時是“老賴”,就一世是“老賴”,要給老賴們一個“改邪歸正”的機會,也要讓老賴們能夠恢復成為正常人,而這一點在這個系統之中尤為重要。
我們制定這個老賴的系統,是為了制裁那些真正的“老賴”們,是為了社會更加美好,但不能一棒子打死,也不能不管不顧的“泛老賴化”,給一些改正的人“正名”!
【提出對策】
網上評論員有一句話說得好,懲治“老賴”也要適當做“減法”!這個“減法”不應該只是在打擊、懲治老賴的時候保障他們本身的合法權益,更是要讓“老賴”越來越少,讓更多的老賴們能夠通過生活中成為老賴后的限制而“幡然悔悟”,“改邪歸正”,成為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
只有老賴變得越來越少,才表明社會狀態是越來越好,才是一個大眾想要的合法合理的社會,也是一個人人期望的社會。讓老賴越來越少,才是懲治“老賴”做“減法”的根本意義,才能讓更多的“老賴”成為正常公民。
警惕泛老賴化是最高法修改規定的根本意義,也是本次修改之后最大的成果。法治的最根本目的,不是把人群分類,區分犯法和不犯法的人,讓犯法的人受到該有的懲罰,而是為了警醒社會,讓社會變得更加良好。同樣的,懲治老賴也不是為了把人群分為老賴和正常公民,而是為了通過懲治老賴,讓老賴們能夠明白當老賴的壞處,能夠改邪歸正,成為正常的公民。
所以,只有一個能夠懲治老賴卻又能夠讓老賴不會因為曾經“老賴”的行為而永遠帶上老賴銘牌生活的法律法規才是符合實際的,也是符合客觀需求的。
警惕“泛老賴化”就從最高法的新規定開始,也希望它能夠把老賴約束更加好的同時,也讓越來越多的“老賴”們改邪歸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