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28 11:52:52 社區工作者考試 http://m.bcdbw.cc/shehui/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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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鏈接】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理順城管執法體制,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結合《關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中在起草考慮時所指出的“抓住重點,圍繞解決好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回應人民群眾呼聲和期待”,足以說明城管執法改革問題的復雜性和艱巨性。
【深度解析】
[綜合分析]
近年來,城管執法暴露出諸多問題,引發人民群眾不滿。如:不斷出現的暴力執法事件,使城管部門儼然成為暴政代表;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城管執法成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之一,嚴重影響了黨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
目前,城管部門的努力與人民群眾的不滿形成強烈反差,足以說明城管執法確實不能適應現代城市治理的需要,這種缺陷已非城管部門自身所能解決,必須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的改革思維來分析自身得缺陷與問題。
[問題分析]
一是立法層面存在制度缺失。
城管綜合執法是全國普遍做法,其法律依據是《行政處罰法》第16條和《行政強制法》第17條,目前尚無專門法律法規對城管執法進行規范。實體法本身存在漏洞,城管部門也只能依法執行,有“代人受過”之嫌。
二是執法層面存在制度缺陷。
首先,橫向上,城管執法與專業部門法律邊界不清,權力交叉,造成“有利的事搶著管,沒利的事沒人管”的局面。縱向上,上下級執法職能重疊,同一件事誰都可以管,造成執法不作為或濫作為,形成執法灰色地帶。其次,借用實體法相對集中行使處罰權,硬性過強、柔性不足,與相對人產生沖突難以避免。
三是執法環境不斷惡化。
一是政府設置過多“高檔、大氣、國際化”標準與現實管理水平之間落差;二是公民社會個人利益不斷增長與政府提供資源之間落差。“這種做法進一步削弱常規執法能力,為尋租腐敗創造了條件。
四是城管執法隊伍素質亟待加強。
《公務員法》中規定了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但此類公務員適用范圍和條件等還沒有具體規定,而這種滯后,也不利于對城管執法人員進行規范性管理。
五是普法宣傳工作滯后。
在法治中國建設過程中,相對立法,普法工作顯然成為薄弱環節。
[參考對策]
第一,理順城管執法體制。
制度上加以突破,通過制定專門城管執法綜合性法律或法規。
第二,執法體系上統籌規劃。
加強橫向綜合協調能力建設,充分發揮專業部門在法律供給、法律適用和執法監督方面優勢,為城管執法提供制度支持。
第三,整治執法環境。
變城管執法“單打獨斗”為綜合治理,通過權力和權利來維護城市公民合法權益。
第四,打破部門利益,調整執法力量結構。
依法依規加強城市網格化管理,為城管執法提供基礎保障。培育社會管理力量,擴大群防群治工作范圍,不斷規范城管執法內容。
第五,大力做好普法宣傳工作。
更加注重與媒體的溝通,主動接受媒體監督,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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