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要讓公務員在從事公務活動的時候,有準則可依,有法律約束。” 在昨日召開的我省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座談會上,省委黨校研究中心主任兼公共管理研究所所長王學杰教授建議,應制定《公務員道德法》等相關法律,使行政機關和公務員活動有更加明確的規范。
目前一些條例流于形式
目前某些行業、系統對自己的工作人員出臺了一些行為條例,諸如“幾不準”、“禁令”之類的規范。但是王學杰認為:“這些規范因為其本身的執行力問題,或者是其本身的抽象不可操作性等而流于形式。”他認為,單位本身制定的這些制度約束性有限。“只有當上升到法律層面時,這種約束才會具備最高效力。”
“公務員貪污受賄、濫用職權嚴重的,屬于違法行為,有法律的約束和制裁。”王學杰認為,但是公務員臉難看,不作為或者任意作為等問題的解決,也需要有一定的準則。”
公務員不良行為不能容忍
王學杰介紹,在世界各國,對公務員的要求都不同于普通公眾。公務員的一些不良行為,如接受禮品、從事經營業、公物私用等,對普通公民來講可能只是道德領域的問題,而對公務員來講,則都屬于職權的不當使用,都不同程度地影響權力效果,損害政府形象,是公眾不能容忍的。“美國就有3部類似的法律,即《政府道德法》、《道德法案》、《國務院雇員道德行為準則》,這些道德法規十分嚴格,比如《國務院雇員道德行為準則》第11條明確規定,‘無論在國外還是在國內工作,都不能將政府的資源用于私事’,包括不能將公家電話、文具、計算機、車輛等用于私事。韓國也制定了《公務員道德法》。我們就是要借鑒一些國家的經驗,加強道德立法和教育工作。
從政道德要規范
公務員的道德問題已經引起了全社會的高度關注,對其中出現的一些問題,現有的法律還存在有效約束的空白。“這就需要國家根據我國的國情,用法律形式將基本的政治倫理和從政道德進行規范和明確,從而為公務員提供更加明確的行為準則,也方便公眾的監督。”王學杰認為,公務員,特別是掌握重大公共權力與資源的公務員,需要對自身的道德要求嚴格規范,樹立起正確的榮辱觀,防止出現個人行為的失范,進而損害公共利益。 (岳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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