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和擔保法
真題考點:
2007年105題:趙某與黃某2003年結婚,2005年10月協議離婚,但在財產分配上發生爭議,下列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是( )。
A. 2004年8月黃某出版一部小說所獲得的稿費1萬元
B. 2005年3月趙某因車禍受傷所得到的醫療費用賠償2萬元
C. 2003年6月趙某父母贈與趙某、黃某一幢房屋,價值25萬元
D. 2004年12月12月,趙某與黃某共同購置的一套高檔家具,價值4萬元
答案:B
伍老師點撥知識點:夫妻共有財產:
⑴《婚姻法》第17條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所得財產,原則上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而
言,主要包括:
①工資、獎金;
②生產、經營的收益;
③知識產權的收益;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④繼承、受贈所得財產。此時注意:
a.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應為夫或妻個人財產,即充分尊重遺囑人或遺贈人的意志;
b.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
⑤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也歸夫妻共同所有;
⑥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等;
⑦由一方婚前承租、混后用共有財產購買的房屋,雖房屋權屬證書登記一方名下,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⑵ 法定個人財產
①一方的婚前財產;
②一方因身體受傷害所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一方的財產;
④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⑤軍人的死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知識點可帶知識面:夫妻共同財產是一種共有關系,有關共有關系的知識面:
共有制度
⑴按份共有
①特征
各共有人對共有物按各自份額享有所有權;
各共有人對共有物按各自份額分享權利,分擔義務、責任。
②對共有物的處分
這種處分必須取得2/3以上份額的共有人同意;否則,任何一個或數個共有人不得擅自處分。
若其中一個人或數個人擅自處分的,構成無權處分行為,屬效力待定性為。如若第三人為有償、善意的,第三人可依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權。
③對共有分額的處分
a.某共有人轉讓分額時,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b.某共有人拋棄的份額,《物權法》沒有規定,民法原理認為歸其他共有人共有;
c.某共有人可以自由決定以其份額設定抵押。
⑵共同共有
①特征
a.共同共有只能基于共同關系而生;
b.共同關系終止前,任何共有人不得提出分出、轉讓自己的份額;
c.共同共有存續期間,每個共有人對共有物分享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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