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錄公務員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報考者有舞弊行為的5年內不得再報考……昨天,人事部網站全文發布《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規定》以公務員法為依據,吸收十多年來各地各部門考錄工作的實踐經驗,對主任科員以下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錄用的原則、報考條件、招考程序和方法以及紀律與監督等做出了全面規定。
對比現行的《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規定》首次明確,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并取消了“對退役軍人應予照顧”、“報考省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的須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等條款。同時,為了嚴把公務員隊伍的“進口”,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和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
《規定》明確,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公務員主管部門要發布招考公告,公布招錄機關、招考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要公開報名和進行資格審查;要進行筆試、面試,并對考生進行考查和體檢,根據考試、考查和體檢結果,擇優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并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對特殊職位,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簡化程序或采用其他測評辦法。
按照《規定》,違反錄用紀律的報考者,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取消考試、考查和體檢資格,不予錄用或取消錄用等處理。其中,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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