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收費制度在一定時期內會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從長遠看來,既導致了政府各部門之間的收入差異,更引發了社會對于行政行為動機的擔憂,這難道不是容易滋生腐敗的又一個溫床?
最近,因各地公務員考試收費標準的懸殊差異引起了廣大考生的不滿,也引發了社會對這一問題的關注和爭論。爭論集中在兩個問題上,一是收費的標準是否合理;一是收費行為本身是否合理。
根據人事部副部長尹蔚民的說明,公務員考試費用有兩方面:第一,國家財政撥款,包括報名網絡運行、考試試題開發、試卷印制、閱卷費用等;第二,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接受委托,按照當地物價部門確定的標準收取報名費用,主要包括考場租用、監考人員費用等,而收取的考生報名費均用于考試。可見,公務員考試費用有一大部分是由國家財政負擔的,這部分費用產生于對考務的集中統一管理;考生負擔的費用,是由地方政府為就地舉辦考試而產生的費用,就是這一部分引發了廣泛的批評和爭議。
各地經濟狀況不同,報名情況不同,因此,單份考卷所要承擔的費用也不同。一切似乎合情合理。當然,我們可以對收費標準的高低提出不同的看法,也可以質疑這些費用的最終去處,但這不是問題的根本。問題的根本是,國家既然已經承擔了很大一部分費用,為什么還要留下一個尾巴?而更根本的是,我們有什么理由讓考生來消化這部分剩余?
公務員考試是政府行為,其目的是招收為執行公務所必需的人員。也就是說,公務員考試產生的費用是政府為執行公務、行使國家權力而產生的費用,其性質屬于行政費用,是國家機關為執行國家權力所必須付出的行政成本。行政成本只應由國庫開支,這是現代社會的一個基本準則。
如果我們追根溯源的話,一切行政費用最終都是由社會負擔的。但是,在現代時期,社會負擔行政費用的方式是稅收,公民承擔交稅的義務,享受公共權力提供的服務,除此之外,公民不再對國家承擔其他財政方面的義務。國家的一切費用都由國庫支出。這是現代國家在管理方式上所取得的一個重要進步。按照這樣一種財政理念,不僅收取公務員考試費用是不合理的,而且一般的就具體行政行為向社會收取行政費用也是不合理的。否則就是雙重收費,這好比你一次性支付了一年的房租,房東又要按月再次收取房租一樣。
但是,非常遺憾的是,在我們的生活中,實際上還存在著各種名目的行政收費,這不僅是一個費用負擔不合理的問題,而且是一個會嚴重扭曲政府行政行為的問題。在西方歷史上,執行國家公務的官員曾經將行政費用作為他們執行公務的報酬,收取行政費用實際上成了一種特權。后來的公務員制度用固定的薪金制取代了行政收費,從而徹底廢除了公權私用的現象。我國在改革開放過程中,為了提高行政效率和彌補行政費用不足,采取了行政收費制度,在一定時期內會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從長遠看來,既導致了政府各部門之間的收入差異,更引發了社會對于行政行為動機的擔憂,這難道不是容易滋生腐敗的又一個溫床?
今天,我們就公務員考試費用收費標準的不同而爭論不休,明天呢?與其就事論事,不如質疑行政收費制度本身。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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