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9 13:27:15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凡有公務員法第七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行回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視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涉嫌違紀違法需要追究責任的,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一)不按照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位要求進行錄用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和程序錄用的;
(三)未經授權,擅自出臺、變更錄用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錄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五)發生泄露試題、違反考場紀律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開、公正行為的。
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涉嫌違紀違法需要追究責任的,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一)泄露試題和其他錄用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錄用工作有關資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協助報考者考試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職,導致錄用工作重新進行的;
(五)違反錄用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
報考者有違反報考規則和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或者考試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分別采取糾正、批評教育、答卷不予評閱、當科考試成績為零分、終止錄用程序等方式進行現場處置或者事后處置。
報考者有隱瞞真實信息、弄虛作假、考試作弊、擾亂考試秩序等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情節較輕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考試成績無效、取消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五年內限制報考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終身限制報考的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公務員錄用工作接受監督。報考者可以向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考試機構提出意見建議;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據有關規定進行信訪、申訴、控告或者檢舉;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進行陳述和申辯、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考試機構和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按照規定程序和權限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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