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4 11:30:48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在常識判斷的考試中,法律知識的考察顯得舉足輕重。今天,我們將相關《勞動法》的重要考點予以總結。希望對常識判斷的備考有用!
一、什么是無效勞動合同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無效。
解釋:簽訂合同的雙方應該是出于自愿的,必須要遵守誠實守信的原則。如果一方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一方采用乘人之危等方法,就會使勞動關系的另一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這樣的合同就是無效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無效。
解釋:如果用人單位以自己絕對的強大優(yōu)勢,提出一些免除自己方的法定職責的,比如:“一律后果自負”、“生死病老都與企業(yè)無關”等,這樣的條款就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解釋:首先雙方簽訂的合同內容必須合法。其次雙方的雇傭程序也必須合法的。
最后,雙方之間簽訂合同的主體也必須是合法的。比如,用人單位是合法的單位(相關證件和資質得是齊全的),勞動者是合法的勞動者(年齡未滿16歲)。
二、關于無效勞動合同的勞動報酬
如果雙方簽訂了無效勞動合同,但也會產生勞動報酬,這樣當事人之間就會產生債權債務關系,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比如,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勞動報酬,同時可以采用法律的手段給予相應的制裁。如果是因為勞動者自己的而過錯導致的勞動合同的無效,這時候就需要賠償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
三、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1)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shù)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2)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文獻】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例題精講】張三今年14歲,老成,家中貧寒,為了緩解家中經濟負擔,張三與某工廠簽訂了雇傭合同。在工作中,張三受傷。關于本案,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A.張三與工廠的勞動合同無效
B.工廠因非法用工需要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C.張三與工廠之間具有勞動關系
D.張三受傷后工廠不得辭退張三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察勞動合同法。
第二步,《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因此,張三入職時未滿十六周歲,這種情形下張三與工廠間的勞動合同無效,故不存在勞動關系。
因此,選擇C選項。
【拓展】A項正確,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因此,張三入職的時候還未滿十六歲,這時候張三與工廠間的勞動合同無效,故不存在勞動關系。
B項正確,根據(jù)《禁止使用童工規(guī)定》第十條的規(guī)定:“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yī)療機構治療,并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yī)療和生活費用。用人單位還應當一次性地對傷殘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賠償,賠償金額按照國家工傷保險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所以工廠應該為其非法用童工,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D項正確,因為張三跟工廠不存在勞動關系,所以工廠不存在在工傷期間辭退張三的可能。但是工廠可以勸退張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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