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09 14:34:15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近年來,一些腐敗犯罪分子“攜款外逃”已經成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一種慣用伎倆。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全國檢察機關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特別程序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情況,發布第三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并回答記者提問。

圖為新聞發布會現場。最高人民檢察院供圖
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第三檢察廳廳長史衛忠介紹,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前,當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逃匿或者死亡無法到案時,訴訟程序往往難以進行,有些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難以處理,既不利于打擊犯罪,也不利于追逃追贓活動的開展。
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我國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根據公約第五十七條所確立的精神,請求締約國向被請求締約國要求返還涉案財產時,后者可以要求前者提供生效的司法裁判文書。由于我國沒有建立相應程序,導致在提交追贓沒收申請時難有成效。
我國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增設了違法所得沒收特別程序,2018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沿用了2012年的修改。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史衛忠表示,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發布《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上述特別程序中的一些具體問題予以明確。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相關規定予以吸收完善。違法所得沒收特別程序的設立及不斷完善,不僅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接軌,也為以往實踐中遇到的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普通刑事訴訟程序無法進行,致使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中大量違法所得財產流失、無法被及時追繳這一困境,提供了解決方案及法律依據。
據悉,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檢察機關共受理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職務犯罪案件40件43人;2017年1月至今,檢察機關共受理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職務犯罪案件93件95人,適用該程序辦理案件數量明顯增加,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實踐價值初步顯現。
文章標題:最高檢: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實踐價值初步顯現
文章鏈接:http://society.people.com.cn/n1/2021/1209/c1008-323036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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