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5 13:39:18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吉林分院
一、解決司法難題,明確夫妻債務分擔
近些年來,隨著離婚率不斷升高,在離婚訴訟中對于財產的分割成為司法實踐中的常客,夫妻共同債務的分割制度也更多的運用到案件中,與此同時問題也顯現出來。《民法典》的修訂將“共債共簽規則”這一概念提出,“共債共簽規則”以夫妻共同簽字、事后追認以及其他可被債權人證明的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依據。這一制度清晰明確,改變了此前備受爭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所確立的“時間推定規則”。特別是對于夫妻單方對外舉債行為,“共債共簽規則”所要求的“共同意思表示”代替原有“夫妻關系存續”成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主要依據。“共債共簽規則”明確了夫妻間的知情權、同意權和決定權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基礎,對于解決夫妻共同債務具有重要意義。
二、新制出臺,適用規則
該規則對于我們考生而言,在認知和適用上還存在一定困難。問題主要表現在對于法規的認知、了解不夠透徹清晰。“共債共簽規則”的運用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中,應當綜合考量交易習慣、行業慣例以及合同有關條款、使用的詞句以及當事人事后履行合同行為等來探知舉債方與配偶方是否存在舉債合意。
二、若債權人或舉債方有證據證明配偶一方事前對舉債知曉且未提出異議的,可以推定夫妻有共同舉債合意。但是夫妻雙方處于感情破裂、協議分居等夫妻關系非正常存續期間,不得推定夫妻有共同舉債合意。
三、若舉債方通過配偶方事前授權行為共同舉債的,債權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則推定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是舉債方的冒名代簽行為不得推定為夫妻有共同舉債合意。
四、對于單方無償協議和商事協議中的舉債,應當對夫妻雙方共簽形式與承諾內容作嚴格要求,此時不得適用前述第二、三點的夫妻合意推定。
【例1】 2021年5月16日 賈某與王某提出離婚。但對于雙方如何承擔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問題無法達成協議,雖訴至法院。法院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分割的有 :
① 賈某在辦理離婚手續過程中 ,毆打他人的醫藥費4萬元 ② 賈某在婚姻存續期間為家庭生活而以個人名義借的 2萬元 ③ 賈某用于個人投資而以個人名義借的 4萬元
A.② B . ②③
C . ①②③ D . ①
【答案】 A
【解析】 夫妻共同債務可分為以下幾類且舉證責任上存在差別:1.基于共同意思和追認形成的夫妻共同債務。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債權人能夠舉證證明的夫妻共同債務。 ① 夫妻雙方處于感情破裂、協議分居等夫妻關系非正常存續期間,不得推定夫妻有共同舉債合意,不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②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③ 只是單純用于賈某自己的 投資 所用,事后也沒有配偶的追認,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因此,本題選擇 A 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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