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3 11:29:43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貴州分院
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問題在事業單位的考試中可以說是重點考察對象,也是各位同學容易混淆的點,所以今天咱們就這個點來進行分析:
先看概念:
正當防衛就是指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或本人的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對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的損害的自衛行為。
緊急避險指的是法律所保護的利益遭到危險而不可能采取其他的措施加以避免時,不得已而采用損害另一個較小的權益而保護較大的權益的行為。
光從概念上很難知道二者的區別,并且在考試中也不會通過概念的區別來進行考察。先來看構成正當防衛的必要條件:
1、現實的不法侵害;現實的不法侵害即要求不法侵害是真實存在的,而不是主觀臆想的。防衛人不能出于以為別人要對自己進行不法侵害而進行防衛。如:甲和乙是死對頭,前兩天剛吵過架,甲外出時看見乙兇神惡煞地走過來,以為要對其實施不法侵害,所以先下手將乙打成輕傷,甲不構成正當防衛,涉嫌故意傷害。
2、不法侵害正在發生;不法侵害正在發生要求不法侵害的當場性,且正在發生。例如甲搶了乙的手機,那甲可以通過正當防衛,通過反擊乙拿回自己的手機。但是如果乙搶到手機之后匆匆離開,第二天甲找到乙,通過暴力搶回自己的手機并致乙輕傷,那甲也不構成正當防衛,因此正當防衛也需要當場性。但這一點有例外,即針對財產犯罪,當場性需要根據案情具體分析,就以剛才的例子,如果乙駕車離開,而甲也是開著自己的車追乙,從早上追到晚上,仍然是符合當場性的。
3、具有防衛意圖;防衛意圖指的就是需要出于保護自己或者他人甚至國家的合法權益進行防衛,防衛挑撥則不具備防衛意圖,因為防衛挑撥出于傷害他人的意圖。但是也要注意,如果雙方已經在斗毆的過程當中了,雙方只是拳來腳往,這還不嚴重傷害人身安全,如果一方突然掏出刀或者槍之類的東西從而致使暴力升級。另一方同樣可以進行正當防衛,盡管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后果,也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4、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這一點就是解決防衛人防衛行為的指向問題,防衛人只能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防衛。例如甲和乙向來不合,一天甲帶著自己的小兒子出門,正好跟乙碰上,甲怒火中燒,先行動手,乙身材瘦小難以招架,于是對甲的兒子一頓暴揍,事后鑒定,甲的兒子重傷,那乙也不構成正當防衛,對于自己造成甲的兒子重傷的后果承擔可能是故意傷害的責任。
5、沒有超過必要限度。不超過必要限度則要求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行為之間的相當性。這一點就需要結合具體案情分析。但是要注意例外規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對于正當防衛,大家可以參考鄧玉嬌案和昆山寶馬車案以及于歡案等進行分析,網上也有法院對于這些案件的法院審理意見參考。
與正當防衛容易混淆的就是緊急避險了。二者的行為模式都是為了保護自己或者他人乃至國家的合法權益而采取的行為。構成緊急避險也需要以下條件:1、面臨現實危險;2、危險正在發生;3、具有避險意圖;4、避險行為指向無辜第三人;5、滿足限度條件,所保護的利益大于所侵害的利益。
舉個例子,甲持刀追殺乙,乙匆忙逃跑,正好看見丙家門口排放著一些盆景,于是舉起花盆就向甲砸去,甲被其中一個花盆砸成植物人。在這個案例當中,乙通過侵犯丙的財產權益來保護自己的生命權益,對甲的不法侵害構成正當防衛,對丙的財產構成緊急避險。因此乙既不用對甲負責,也不需要對丙承擔賠償責任,而由制造危險的甲對丙承擔賠償責任。

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有相似處,也有不同,大家可以通過下圖來進行區分: 相信通過以上的分析,大家對于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能夠區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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