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09 15:20:08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陜西分院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或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按侵占罪處罰。
由此可以看出,構成侵占罪的主要情形包括三種,即保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是否處于非法占有的狀態。侵占罪的一般認定數額在五百元到一千元的,屬于侵占數額較大的標準,侵占五千元到兩萬元的,屬于侵占數額巨大的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屬于盜竊罪的情形。
雖然從概念上感覺兩種罪名較好區分,但在具體題型中有可能會產生混淆。比如,災后現場的私人物品被他人以救災口號私自拿走的行為應如何認定;未上鎖的車被他人騎走應如何認定;司機發現乘客遺落的手機私自占有并未歸還又如何認定。所以我們需要根據不同情節來具體分析。
首先,對于區分盜竊罪與侵占罪最主要的要件就在于所實施的犯罪對象(即財物的狀態),是否已經脫離占有的狀態。如果尚未脫離占有狀態,則不屬于盜竊行為,因為我們不可能盜竊自己已經占有的財物,此時只能成立侵占罪。但如果已經脫離占有的狀態,則一般按照遺失物等不同要件,成立盜竊罪。
而這里所謂的占有并非單純的強調實際的客體必須在現實自身的掌控之下,還包含了推定財物狀態的邏輯方式。比如,將鄰居著急上樓取東西而未上鎖的自行車私自占有的行為。該行為中,自行車雖未上鎖,他人可以輕易騎走,車主不存在現實的保管狀態,但我們可以推定車主只是因著急而未上鎖,并非是對自行車的疫中遺棄。所以仍應推定自行車車主對其處于占有的狀態,則他人未經同意私自占有的行為,應認定為盜竊。
或者他人因避險離開住宅時留在住宅內的財物,雖然財物的主人選擇放棄財物而逃命,但并不代表著是對財物的一種遺棄。只是在權衡利弊后選擇保全更大的利益而迫不得已的暫時放棄的方式,在危險解除后仍會取回屬于自己的財物。因此,該財物也并未脫離原主人的占有狀態,若此時拿走該財物,仍應認定為盜竊。
再比如,司機發現上一個乘客遺落的手機占為己有。上一個乘客遺落手機在車內時,司機對自己的車輛享有所有權,對其車輛及車內的財物都享有一定的保管義務。此時,遺落在司機車上的手機,原主人的遺落行為已經導致其財物脫離了自己的占有狀態,從而導致手機的占有轉移到負有保管義務的司機身上,司機如若私自占有,應認定為侵占罪。但假設是第二個乘客在車上拿走了上一個乘客遺落的手機,則應認定其侵犯了司機對該手機的占有,此時則構成盜竊。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簡單的這樣判斷物的占有狀態如何認定。只要是在他人事實支配下的財物,都屬于他人占有的狀態;蛘叽嬖诳梢酝茢喑鰧儆谒耸聦嵵涞呢斘,即使人和物處于分離的狀態,也屬于他人占有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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