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3 15:12:49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四川分院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廣泛征求了社會意見后,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共包含48個條文,涉及刑法修改的有47個條文,其中31個條文是對原刑法條文的修改,有15個條文增設新罪名。其中,未成年人犯罪、高空拋物等一批社會熱點問題得到刑法的明確回應,本文將對本次修正案的部分重點補充修訂內容進行分析。
一.下調刑事責任年齡
近年來,惡性刑事案件呈現低齡化特征,如2017年12月,四川大竹縣一名13歲的男孩袁某因為怨恨其母親對他的管教過于嚴格,持刀將其殺害;2020年4月,安徽省郎溪縣13歲的楊某某殺害堂妹后拋尸等,這些嚴重危害社會的低齡化犯罪因其未達14周歲的刑事責任年齡一律不予追究其刑事責任,引起了社會的極大恐慌和不滿,故為回應人民關切,本次修正案將刑法第17條關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修改為:“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此項修改突破了以往我國關于不滿14周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的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改變了“一刀切”的模式,對于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還引入了檢察院的審查因素,由檢察院來決定是否核準追訴。
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條也是刑法對熱點問題的回應,此前,“鮑某某涉嫌性侵韓某某案”因涉及到所謂“性侵養女”問題,引起輿論廣泛討論,最后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成立聯合督導組對本案進行徹查。該案經過詳細調查后的結果,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督導組已經進行通報,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鮑某某存在強奸行為。但是由本案所引發的熱度,讓立法者認識到現行刑法中性侵犯罪中的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女性的保護不足問題,對于這部分未成年女性,雖然她們有性承諾的能力,但鑒于對其具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的強勢地位,其所做出的的性承諾雖未完全違背其意志,法律也應予特殊保護。故我們在考試中掌握此項罪名,需著重把握一點,即使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自愿與對其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發生性關系也可構成此罪,如果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強奸罪的,依照較重的規定處罰。
高空拋物罪
高空拋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在以往的審判實踐中,對于高空拋物行為一般都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最低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其刑罰的起點較重,但在審判實踐中,只有極少部分行為人實施高空拋物的行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更多的是出于法制意識淡薄,其高空拋物的時間地點環境都不可能造成公共安全的危險,如在凌晨無人的街道高空拋物,并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如果也沒有造成危害結果,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處罰未免處罰過重,違背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故《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高空拋物罪,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高空拋物罪屬于輕罪,能夠更好的罰當其罪。因而在我們考試中,關于高空拋物罪需要把握的是與其他罪名的界限,首先,高空拋物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在于要觀察高空拋物的時間地點和環境,如果屬于人群聚集處和人群活動的正常時間,高空拋物則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應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相反,則應以高空拋物罪定罪處罰。其次,高空拋物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區別在于行為人實施高空拋物有沒有針對特定的人,如是針對特定的人則高空拋物只是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的手段,應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綜上,《刑法修正案》(十一)關于刑法條文的新增和修改大多都是在回應社會熱點問題和人民呼聲,在考試中,對新法應該格外關注,尤其是每一個新罪的犯罪構成應予以準確把握,筆者歸納整理如下:

【例題】(單選題)甲乙是夫妻,育有一子丙13歲,甲因遭乙的家暴早以心生怨恨,遂讓丙把老鼠藥放入乙喝的水中,丙按照甲的吩咐行事,致乙死亡,對此案,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丙不構成共同故意犯罪
B.甲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C.甲是故意殺人罪的教唆犯
D.丙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不承擔刑事責任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刑事責任年齡與共同犯罪。
第二步,刑法十七條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丙已經13歲,能夠對其殺人行為負責,故甲與丙構成共同犯罪,甲讓丙投毒,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教唆犯,C項正確。
因此,選擇C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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