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9 17:32:01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云南分院
在行測常識判斷中,《刑法》是經常考到的題目,而刑事責任年齡更是行測常識判斷中的重要考點。刑事責任年齡這一知識點大多以案例的形式來考察對其的理解。接下來,華圖教育老師將從正當防衛這一知識點進行含義和考法的解析,幫助我們的同學們進行行測常識中高頻考點梳理。
【例】下列描述中不應當處以刑事處罰的是( )。
A. 周某,19 歲,在購物過程中與導購發生沖突,一怒之下將導購員打成重傷
B. 翟某,9 歲,玩耍時不慎將家附近的國家級糧倉焚毀
C. 楊某,80 歲,駕駛機動車將路人撞死后逃逸
D. 李某,15 歲,涉嫌故意殺人罪、販毒罪、縱火罪被公安機關拘捕
【答案】B
【華圖解析】本題考查刑事責任年齡知識。A項,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周某已經年滿十八周歲,應當對自己的故意傷害行為負責,處以刑事處罰。故A項排除。
B項,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由此可見,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則為不滿十四周歲。翟某不滿十四周歲,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故B項正確,當選。
C項,根據《刑法》第十七條之一條規定:“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楊某已滿七十五周歲,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應當處以刑事處罰。故C項排除。
D項,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李某已滿十四周歲,犯故意殺人罪、販毒罪、縱火罪,應當處以刑事處罰。故D項排除。
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項。
【相關知識點】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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