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2 09:42:27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關于違紀違規考生處理
1.關于考生因個人原因在招錄過程中放棄參加面試、體能測評、體檢、考察或錄用等相應資格的有何規定?
考生在筆試后任何環節主動放棄相應資格,均須提前與招錄機關溝通,并出具本人簽字的正式書面材料;若考生拒絕履行相關義務,或因考生在面試資格確認后的任何環節放棄相應資格導致考錄資源浪費、考錄正常秩序被擾亂的,視情況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
2.對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將如何處理?
按照《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人社部令第30號)中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考生有違反報考規則和管理規定行為的,將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或考試機構按照管理權限采取糾正、批評教育、答卷不予評閱、當科考試成績為零分、終止錄用程序等方式進行現場處置或者事后處置。
考生有隱瞞真實信息、弄虛作假、考試作弊、擾亂考試秩序等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情節較輕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考試成績無效、取消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5年內限制報考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終身限制報考的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上述情況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或考試機構將視情況向考生所在單位(學校)進行通報。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于考試作弊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注:招錄過程中,如國家出臺新的相關違紀違規處理規定(或辦法),按照新規定(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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