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1 15:34:07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北京分院
法院調解原則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在民事訴訟法的學習中,很多同學只關注了訴訟中的一審、二審程序的相關知識點,卻忽略了調解制度。在此,華圖教育為大家整理關于調解原則的相關考點,幫助大家更好地應對考查。
《民事訴訟法》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根據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法院調解有“自愿”和“合法”兩大原則。在調解程序上,是否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由當事人自愿決定;實體方面,是否達成了調解協議,也同樣要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人民法院進行的調解活動,程序上和調解協議的內容上,都需要遵守國家的法律規定。
在“自愿”和“合法”的前提下,調解原則貫穿于訴訟程序的全過程,法院在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二審程序、再審程序中都可以進行調解。當然,如果是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非訟程序,或者是婚姻等身份關系確認案件等按照案件性質不能調解的案件除外。有一些案件,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調解。應當調解的情形包括:
1.離婚案件;
2.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勞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宅基地和相鄰關系的糾紛、合伙協議糾紛、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
3.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4.審理前通過調解分流案件:對于開庭前可以調解的,法院應采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從而使案件無需進入庭審環節,而是在審前通過調解方式結案。
經過人民法院的調解活動,當事人之間可以達成調解協議。除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公開的外,調解協議的內容是不公開的。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一般應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是由人民法院以調解協議為主要內容制作的法律文書。在一審中,如果是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或有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不需要制作調解書。
對于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蓋章后,調解即具有法律效力。其他案件,自雙方當事人簽收調解書后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后,與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起訴、也不得上訴,當事人在訴訟中爭議的法律關系里的爭議已經消滅,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還具有強制執行力。當然,如果調解書確有問題,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例題】關于法院調解的效力說法錯誤的是( )。
A.結束訴訟程序
B.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C.當事人對于調解協議不服可以提出上訴
D.具有強制執行力
【答案】C
【解析】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后,與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上訴。故C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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