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7 09:07:00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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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國家公務員考核規定全文第三章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條 公務員考核由其所在機關組織實施。黨委(黨組)承擔考核工作主體責任,組織(人事)部門承擔具體工作責任。
機關在年度考核時可以設立考核委員會。考核委員會由本機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人員和公務員代表組成。
第十四條 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總結述職。公務員按照職位職責、年度目標任務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在一定范圍內述職,突出重點、簡明扼要填寫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
(二)民主測評。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民主測評。根據需要,可以對其他公務員進行民主測評。
(三)了解核實。采取個別談話、實地調研、服務對象評議等方式了解核實公務員有關情況。根據需要,聽取紀檢監察機關意見。
(四)審核評鑒。主管領導對公務員表現以及有關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有針對性地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和改進提高的要求。
(五)確定等次。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確定考核等次。對優秀等次公務員在本機關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由公務員本人簽署意見。
第十五條 年度考核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應當從當年平時考核、專項考核結果好的公務員中產生。
第十六條 公務員對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等次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申訴。
第十七條 各機關應當將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存入公務員本人干部人事檔案,同時將本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情況報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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